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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重庆的.在成都武侯区太平园加洲旅馆买的沙发,使用不到半年就长虫驻洞.质量严重出现问题.售后一再忽悠人不给解决.使用各种欺骗手段来拖延消费者.让我们自己包装..自己送过去.这样陆陆续续弄了我2个月的时间.最后全部弄好了售后电话也再也不接了..因为我们是跨省消费,所以一再的忽悠拖延.成都的12315也不给解决,就说听商家的,说我没什么3包凭证.消费者没有任何权益.?如果一开始告诉我他们不管理我也许不会浪费这么多时间听他们这么弄那么弄,电话打这个打那个.互相推.不知道律师觉得消费者在这方面还能有权利去维权吗。?

消费者维权 2019-01-04 06: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消费者被商家欺骗,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商家维权的情况涉及很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当消费者受到商家损害时,可以侵权维权,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包括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侵害人身的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有以下特征: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各种因素的制约。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的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既要提出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时还要有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消费者向法院举证通常采用的方法是:  
    1、提供证人。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  
    2、提交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文书证,应附中文译本。  根据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特点,应着眼于以下几方面的证据收集:  
    (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  
    (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鉴于消费者对某些制造过程较为复杂的产品不甚了解,很难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为充分保护消费者行使诉权,《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失是由于产品原有的缺陷所致就可提出赔偿要求。  关于举证的期限,一般当事人提出主张后,应当在起诉以后,法庭审理终结前提出证据。对于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法院决定。
  • 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如果起诉需保留时间差证据(没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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