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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跟他的姐夫以前一起合作做工地,现在他们没有合作了,以前他们一起合作的工地钱都结完了,现在算了账,他姐夫还差我们3万5千多,上次打电话,对方很冒火的说没钱,说我叫他去抢银行吗。?我想请问一下:1.我们应该怎样才能要回我们的钱?2.上次让他写了张欠条,可是欠条上他写的争取半年内付清,现在没到半年,我可以找他讨要吗?3.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我们赢的话,对方还是不给怎么办?法院会强制查封对方财产吗?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等费用是谁承担?1.我们应该怎样才能要回我们的钱?3.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强制查封对方财产吗?

诉讼 2019-05-29 16: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
    1、法院冻结一方的账户必须将财产保全的裁定送达给本人,否则属于违规冻结。
    2、查封、冻结财产必须保障被保全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4、房屋是唯一住宅的,法院必须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条件,只能查封房屋,不能拍卖。
  •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有共同的房产的,可以通过变价分过或者作价补偿的方式来分割,如果变卖房屋或者一方获得房屋后,拒绝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钱款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举证双方的约定同时证明对方不履行约定,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纠纷案件可判决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劳动争议案件纠纷中,在有些情况下法律直接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法律对举证责任作出明确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对这一规定应做如下理解:  
    1.上述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重大,如用人单位对其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的事实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力,就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某技术有限公司就是由于不能举证而承担不利后果的。  
    2.上述举证责任的规定,是法定举证责任的规定,并未完全免除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在法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之外,对其余的事实,仍然由当事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承担举证责任。即便是用人单位承担法定的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对法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提出反驳,也需举证并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定举证责任,目的主要在于从公平角度出发,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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