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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想贷款,2013年12月25日在网上找了一家叫弘信小额贷款公司的,因急需要钱,按他们的要求没有多想就传真了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过去,还签了一份他们传真过来的贷款合同书。当时也没怎么看就签了传过去了,后面他们又叫我去办理平安的什么综合保险说怕我无力偿还的时候他们好找银行,需要1300元,因当时没钱所以也没打后来才知道正轨的小额贷款是在下款前不会以任何理由收费的。后面我就没理他们了。然后他们又给我手机发信息说如果你不贷款了就需要解除合同,就要我给百分之2的违约金我的贷款需求是2万元违约金就是400.我在想你们可能是骗子我才不会给你们打钱。我也没理在后来他们就在QQ上给我发法院的传票说传票已经给我邮寄过来了。这是真的吗?还有我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都在他们哪里他们会拿去做坏事吗?还签了一份他们传真过来的贷款合同书。后面他们又叫我去办理平安的什么综合保险说怕我无力偿还的时候他们好找银行,户口本复印件都在他们哪里他们会拿去做坏事吗?

银行 2019-05-09 11: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网络诈骗表现形式暨识别要点:
    1、以网络借贷为名,要求申请人事先支付所谓的“验资费”、“保险费”、“押金”等。
    2、以中奖为名,要求“中奖者”事先支付所谓的“个人所得税”等。
    3、声明签订合同主体与盖章内容显示主体不一致。
    4、印章内容显示不合法。
    5、要求提前支付验资费、保险费等各类名目费用。
    6、以不答应就报警、发送《法院诉讼告知函》等方式施加压力,逼迫支付钱款。
    7、网络刷单,以完成一定任务(继续刷单支付款项)才能返还书单款为由,要求继续支付款项。
    8、冒充公安等机关和办案人员的身份,以“让提供身份信息给她们录口供,说还要冻结所有银行卡”等话素,一步步诱导以获取银行账户号、密码等资金存储信息。
    9、以提供工作岗位为名,要求应聘者缴纳所谓的保证金、服装费、培训费等各类名目的费用。
    10、假借合法主体资质,签订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直接虚构主体资格(虚构公司名称等),签订合同。
    11、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无合同约定的投资/运营实/体项目,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骗取对方钱财。对方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的规定,有刑事追诉的风险,你有权利同时也有义务到举报至公安机关。
  •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者权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网上贷款合同的违约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在实践中,可预见到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把握,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当事人乱用或者曲解“可预见”的本意。因此法律对可预见性采取了一些限制。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 1.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视为过高要求调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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