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律师您好,我在某公司工作了两个月,自3月6日起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内容如下:(某些隐私条款没写,如姓名电话地址等)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一项形式:(一)?固定期限:自2023年3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13年3月6日至2013年9月5日2: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地点为:****3: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作业员岗位工作,所有员工经过培训方可上岗,甲方因生产经营可调动安排职工到本公司其他岗位。4: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标准为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根据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安排加班的另行支付加班工资(责任制岗位除外)。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岗位实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5:甲方每月20日前以法定货币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下列第二项方式支付乙方工资:(二)乙方执行计时,起支付项目为1.基础工资、2.加班工资、3.综合补贴。乙方的工资随甲方的经济效益上下浮动。具体的办法为按甲方生产效益的实际情况上下浮动。乙方在试用期的月工资为从其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本人当月发放工资的清单。6:乙方在婚假、丧假、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为公司制定的薪资管理办法和劳动纪律规定执行。7:因甲方的原因停产或使乙方待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基本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甲方支付乙方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1.5倍?周六周日2倍)前一个月因工作时间太长,(几乎每天12个小时)所以我在3月28日申请了辞工,到5月8日批准了。三月份的工资基本还是正常的。到5月24日领4月的工资的时候发现实际工资少了很多,于是向他们要了工资条,对比之下,我的加班工资只有几元钱。想想我4月可是加了50多小时的班啊,为什么工资条上怎么只有半小时的加班。于是跑去问管理部。他们说4月起工资算发改变了,实际出勤天数少于23天的按差额扣除周末加班小时+平时加班小时。我当时就火了,问他你这什么算法,平时上班才6元每小时,加班是8元,周末是12元,你这平时不够的用6元去抵消8元和12元的,还真是超合理哈(┬_┬)他回答说没办法,这是公司规定的。另外说明一下:1:我4月没有请假。(工资条上有全勤为证)2:4月没有什么货,所以经常下早班和放假。(折合放假天数为8天多一点)3:厂服我只领了冬季的两套,他却扣了我冬夏两季共四套的钱。4:我问过厂里一个部门的同事,他们也是这样。和我一个组的,每天一起上下班,但加班小时为什么都不一样。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违法相关法律法规,我该怎么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甲方支付乙方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是否违法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纠纷 2019-06-19 00: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工资怎么算的规定: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另一个表现方面是试用期间付给劳动者的薪金待遇低。实践中。试用期劳动者薪金待遇低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给工资。还有一些单位,硬性规定在试用期间一切意外伤害不列入工作范围。这也是用人单位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试用期内工资待遇较低的问题,社会反响非常强烈。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对本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在德国,对于试用期工资待遇问题,首先看劳资双方有没有约定,再看工资协定中有没有相应规定。如果既没有约定,工资协定中也没有相应规定,试用期工资待遇应和正式工的工资待遇一致。
    (二)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养老保险、医保等各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属于国家规定的应发给劳动者的福利,最低工资标准包括这些福利的个人缴纳部分,但单位应缴纳的部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 加班工资亦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法定节假日是300%。
  • 关于周末双休加班工资如下: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
    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一、《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 工 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合肥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