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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请求申诉人不服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开公(刑)不立字(201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对该局认为的“该案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予认可,请求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责令该局对犯罪嫌疑人韦***立案侦查,并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韦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事实和理由申诉人于2014年10月31日收到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开公(刑)不立字(2014)23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对韦剑怡竞诈骗一案不予立案,申诉人不服该通知书。事实经过如下: ?我与韦***之前有过几个月的恋爱关系,分手两年后,于2014年7月31日通过QQ取得联系。她在贵阳,我在天津。之后她说要和我和好,并提出要一起在贵阳买房。在8月3日晚她说看上了一处房子,手上还差4万,于是我在8月4日0点4分通过支付宝给她转了4万元。8月6日她又说房子最终贷款买下来还差5万,当时我手上只有3万,于是又给她汇了3万元。至此总共汇给他7万元。之后她对买房的事一再隐瞒,只是说房子在8月19日已经买了,但是买哪里也不给我说,后来我要求把我名字加在房子产权证上,她也不给加。于是我要求她返还我的7万元,她说买房了没钱,后来直接说算她的青春损失费。?于是在8月23日我从天津去贵阳找她,她都躲着不见,让我在贵阳白白找了她一周多的时间,并因此花费了差不多1万元。我于9月1日回天津后在长*派出所报警。长*派出所一直拖到10月下旬才开始受理我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韦剑怡竞出具了份9月16日的购房合同。?于是派出所以韦***确实买房子为由不予立案。综合以上案件情况,申诉人不服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开公(刑)不立字(201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如下。?一、 对方非法占有他人的巨额财物。毫无疑问,韦剑怡竞已经把我的7万元非法占有。二、 虚构事实、隐瞒情况。如果她的9月16日购房信息真实的话,那么她之前所说的8月份所说的已经购房一说纯属胡编,刻意虚构,对我还一直隐瞒购房信息,已经构成了虚构事实、隐瞒情况。在我报警之日9月1日为止,她已经构成了诈骗。至于之后她买的房与本案又有什么关系呢,也是在我报警后用骗得到的钱个人的购买行为,与我无关。三、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骗的7万元在数额上已经属于巨大了。综上所述申诉人不服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开公(刑)不立字(201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特请求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以维护法律尊严及申诉人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 2018-12-14 15: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犯罪构成的关键问题: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利用职务之便;三是索取他人财物;四是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辩护律师应当在案件实体上围绕这四个方面做准备,分析嫌疑人是否构成了受贿罪
  •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至20万元以上的。
    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犯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你朋友最高到无期徒刑不会被判死刑,如果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
  • 满足两个条件即构成诈骗:一是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嫌疑人虚构了一些事实或隐瞒了一些情况,从你描述的情况看,嫌疑人的诈骗行为视成立的。另外,只要你报案公安机关就应该立案,具体的证据和事实情况是公安机关的责任范围,构成何罪是法院的职权范围,不予立案是不正确的。若想维护权利,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并可复议一次。希望你通过法律的途径讨回公道。
    《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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