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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夫于同事在上班期间由于工作琐事互相扭打起来,这期间其它同事帮忙劝开,再我姐夫转身离开的时候对方上来把我姐夫头部用木棍打伤流血,我姐夫由于气急转身也拿木棍还击,对方被我姐夫打进医院暂时昏迷,颅内出血,进行了开颅手术,请问再这种情况下谁更应该负主要责任,我姐夫算不算是正当防卫或者是防卫过当,还有这种情况对方是属于轻伤还是重伤,如果是重伤的话怎么量刑?(对方先动的手,我姐夫才还的手。当时的监控还有同事都能证明是对方先动的手。)请问再这种情况下谁更应该负主要责任,算不算是正当防卫或者是防卫过当,还是重伤

刑事辩护 2019-03-26 17: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一、具有如下特征:  
    (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  
    (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  
    (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  
    二、应负的刑事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 如果是正当防卫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对于民事部分,通常对方一定会起诉你,此时就需要来判断你是否有侵权行为,是否有过错了,还要看对方起诉的诉请、事实和理由能否成立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不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算,轻伤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没有专门的轻伤标准,统一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法(司)[1990]6号 1990年6月20日发布 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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