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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可控制性神经病,有前科,非法同居,被诉讼,开庭审理,原告拒不到庭,是否按撤诉处理?

诉讼 2018-07-11 11: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非法同居该怎么处理?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法同居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一、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关系。


    二、未办理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三、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四、解除非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五、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六、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七、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 根据中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同居分为三种类型:1.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后果: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  一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未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  二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两种申请都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的原则,主要有三点:  
    1.原告撤诉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或他人权益;  
    2.案件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撤诉是否反映原告的真实意志,有没有外力强迫或不正当干预的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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