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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26岁,已婚,在六盘水市盘县小矮人汽修店是其中一组(共两组)喷漆组组长,期间与该单位的一个后生(分管质检)认为我弟这组的喷漆质量不好,就少分配车辆给他油漆,而把车辆多分配给另一组油漆(那组是他徒弟的组长),因为车分配问题我弟觉得不公平(我弟的油漆水平还行),两人因此产生矛盾。因为这人和老板关系好,该店老板不是从中调解,而是为那人出头,我弟更是不服气,在案发前一天晚上我弟和他们同事在外一起吃饭,老板和那人多次打电话威胁我弟,问他在哪儿准备打他,我弟怕吃亏没说他的位置。吃完饭后我弟觉得他们遇见他肯定要打他,就买了一把小跳刀(7、8公分长)带身上防身用,当天晚上并没出事。第二天一早老板开会当着大家的面宣布开除我弟,然后叫我弟去结工资走人。结完工资后,我弟就问老板为什么开除他,他又没有错,老板的意思就是要替那人出头,语气极不友善。两人因此争吵后我弟掏刀将老板捅伤,好像是捅了两刀(当时只是想给他点教训),然后里面的人就叫救命,进来6、7个人围住他,我弟以为是来劝架、拉架的,此时他没再动手,而是当其中一人用铲子打在他头上头破流血后他才拿刀乱辉,(当时他是下意识保护自己,不然会被打死在那,因为那些都是老板的人),结果就是导致围他的其中一个被伤到心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的这人和我弟关系还挺好的,别的受伤的也有和我弟平时关系好的,我弟看到他们倒地后就觉得对不起他们,特别愧疚,就想陪他们一起流血,当即用刀割自己的双腕,然后去卫生间丢了刀后等警察来抓。他并没有逃跑的想法,有人叫他跑他也没打算跑,后面警察来了后把她送医院。整个事件导致1死五伤,其中两人是重伤九级,死的那个人就一刀致命,在当时的情况下拿刀乱辉所致,我弟身上有多处伤。公诉机关起诉罪名为故意杀人且不认定自守,说是派出所离那近等等。案件开庭审理已完,等待判决,家人十分着急,我想咨询的是我弟会被判死刑吗?我弟在法庭上愿意赔偿地方的民事部分金额,但现在没啥钱,我们家也挺穷的那种。暂时拿不出钱来赔偿,我们家人该怎么办,先谢各位大律师了

刑事辩护 2018-12-17 08: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持刀恐吓如果没有造成伤害后果是不会认为是犯罪的,最多治安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补充一下如再遇这种情况,一定要报警,让嫌疑人受到应有的处罚。
  • 故意杀人罪是我国乃至其他各国刑法中规定的最重罪名之一,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的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可以看出故意杀人罪原则上要判处死刑,又其他减轻的情节的可判处有期徒刑。
    1、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时,又实施杀人的。如抢劫中杀人的,强奸中杀人的。  
    2、出于恶意的报复,实施杀人的。这种行为主观恶意非常大。  
    3、犯罪对象特殊。如孕妇、残疾人、正在抢险人士。  
    4、多次杀人的。  
    5、组织杀人、雇凶杀人的。  
    6、教唆未成年人杀人的。  
    7、从后果上看,造成多人死亡的,或多人严重残疾的。  但也有些情况不宜判处死刑:主要有:  
    1、因为婚姻、土地、邻里、劳动纠纷引起的杀人事件。  
    2、有其他法定情节的。如未成年、孕妇、盲聋哑、自首、立功等。

  • 1、打死人要看具体情形,如果是故意打死他人的话,那么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如果过失打死人的话,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这些具体的判决可以通过报警,然后通过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结果有法院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刑事责任确定后,接下来就是民事责任了,也就是最终的赔偿问题,打死人的情况,通常会被提前公诉,此时关于民事赔偿部分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审理,受害人家属可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要符合以下五个起诉条件: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死亡赔偿涉及数额较大,相关的计算项目和计算方式也较为复杂,如果当事人自己书写起诉状,有可能会出现赔偿项目不全面,计算结果少于实际应当赔偿的数额等,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建议在提前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中,最好可以找个人身死亡赔偿专业的律师介入,可以为受害人家属争取最大的利益,同时也可以提前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额度为10万元。
  • 故意杀人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会支持死亡赔偿金。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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