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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律师:你好!我想向你咨询一些问题。我弟弟17岁,在外省上学,被十几个外校学生殴打,他报告了学校及其当地派出所,但未丝毫解决。于是在几个老乡同学的帮助下,在校外将“仇人”的同伙教训了一顿,但对方也早有防备,双方都带有凶器,场景很混乱,当时我弟弟脚被砍伤,对方一只手被砍掉,最后6人被抓,3人逃跑(包括我弟弟)不知去向,所有人把责任推向我弟弟。我想请问像这种情况他会被判几年?对方的医药费应该怎样解决?我想向你咨询一些问题。当时我弟弟脚被砍伤,最后6人被抓,请问像这种情况他会被判几年?

刑事辩护 2019-10-08 23:5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对于学校是否担责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确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对于事故的发生,学校有过错的,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且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责任(有主要过错的,承担主要责任,有次要过错的,则承担次要责任);学校没有过错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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