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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7年就给农转非了??我们家就我一个人了?父母都过世了?前些日子土地征用说我们家没有农业人口得不到任何的赔偿?现在是我的林权又要给征用?而且是部分?根据国家相关的土地承包政策?赔偿标准时怎么定的??我有林权证??还有就是?征用的位置造成我的住家成了危房?因为是开山采石??村上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是不是就可以私自?做主给我征用了

国家赔偿 2019-01-10 08: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在建工程: 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 在建工程,指企业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
    在建工程通常有“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自营在建工程指企业自行购买工程用料、自行施工并进行管理的工程;出包在建工程是指企业通过签订合同,由其它工程队或单位承包建造的工程。
  • 第一,首先核实征收审批手续合法性,征收批准时间直接决定补偿标准。 第二,具体涉及到土地及房屋补偿标准以征地批准机关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当地规范性补偿文件为准并结合相应市场评估值。
    第三,政府只有依法实施征收并依法将征收补偿款全部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方可动土施工。 第四,我们专业代理全国征地拆迁案件,如需委托律师代理,可以来电或者见面详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对于地上附属物,首先按双方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办理。
    土地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要负责清理地上附属物,将土地恢复原状。
    土地承包合同同意承包人建设附属物的,可以要求发包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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