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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您们好!我于2008年8月通过中介公司,用自己的住房一套(也是唯一的一套住房)与重庆市某银行签定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和“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金额是50000元,借款期限是5年,还款到期日是2012年9月21日,是本息等额还款法。由于我签合同时未看合同内容,中介公司人员也未详细解释,加上还款期间家里出现了一点儿问题,经济紧张,其中有几个月未足额还款,就形成了违约,我已承担了相应的“罚息”和“复利”等违约责任,现银行的本息(含罚息和复利)已全部还清。2012年6月8日,银行在没有任何书面告知的情况下,也没有采取任何形式的沟通和协商,就单方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法院判我偿还本金和利息(差1百多1万元)、支付银行请律师的费用和诉讼费用,还要享有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权,法院传票7月31日开庭询问,我才知合同内容,并于8月1日还清此前所欠款项后,银行卡上余额为613、22元,9月21日又扣去最后一期还款金额后,卡上余额为5、55元。因这个银行的借款纠纷案基本上都是在某法院办理的,所以,某法院就支持了某银行的全部诉求,并于2012年9月24日下达判决书,并在文中写到“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我与银行签定的“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中第七条“七、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1、……2、向人民法院起诉。”3、……请教律师:1、合同中写有“双方应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未经协商,直接起诉法院,是否违约?2、诉讼费和律师费是否也属“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范围?3、如未付律师费和诉讼费,银行有权变卖我的房产来优先享有受偿权吗?谢谢!与重庆市某银行签定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和“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否违约?是否也属“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范围?

银行 2019-05-11 21: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利息支付要求符合合同约定,以合同当事人对利息事先有约定为前提。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利息支付义务。在此,利息的支付必须符合支付要求,具体有两项条件:  第一,支付期限要求。
      包括两项内容:首先是利息清偿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利息清偿以债务人清偿本金时一并清偿。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利息多少的计算时间。  利息计算的标准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为准。一般情况下,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但是,在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下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债务纠纷是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最为复杂并且也是最难解决的一种民事纠纷,很多的时候当事人都会选择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解决,那么债务纠纷民事诉讼当中需要花费多少钱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以下诉讼费计算工式(速算表)根据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
    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
    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
    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
    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
    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
    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
    0.5%+41800元
    二、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1000元以下30(每件)1千元-10万元
    0.01 10万元以上
    0.005 520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执行费(速算表)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
    1.5%-100元  
    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
    0.5%+27400元  
    5、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
    0.1%+67400元
  •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同样可以主张抵消。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双方互负到期债务,并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能主张抵销,并没有禁止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进行抵销,所以当事人同样可以主张抵销已超诉讼时效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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