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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和一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已经付了20万的首付,但是合同里面有很多条款都是免除开发商的利益,而且交房的时候不提供《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和《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而且开发商也提供不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我现在想解除此合同,并要求开发退还我已经收复的20万,可以吗?开发商会不会收我违约金?

建筑工程 2018-12-15 08: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5.已交清全部出让金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及地价款交纳情况核实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准文件  
    6.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总平面图  
    7.市或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工程施工合同(复印第一部分)  
    9.房地产开发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证明材料  
    10.商品房预售方案  
    11.预售商品房的分层平面图  
    12.属于绿化隔离地区内的项目提供市绿化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确认商品房范围的证明文件
  •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等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效力高,商品房预售合同只是一份购房协议书,不属于正式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如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日后不能办理房证。《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它针对于预售商品房进行使用(另一种叫《商品房买卖合同》什对于现房销售),一般由所在地市房管局进行统一监制。
    在业主与开发商签订该合同后,该合同将送交房管局备案存档,做为政府监督使用

  • (一)商品房预售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


    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二)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32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建设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

    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6.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7.已经与在上海注册登记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8.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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