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在五一节时,我一医生朋友和他的患者发生了一桩医疗纠纷。这位朋友设有自己的诊所,具有医师资格证。在五月一日上午的时候,该患者到诊所求诊,医生对其进行诊断,其心跳每分钟140次,医生建议该患者赴镇医院做心电图,患者拿着心电图回到诊所,医生根据检查报告以及他的临床经验初步认为该患者患有心脏病,并给患者开了几盒药。患者在11点半左右服完药后,在下午一点半的时候再家中死亡。这位医生上报上级领导部门,区卫生局、镇卫生院、镇派出所,并要求申请进入司法程序。患者家属属于特殊群体——三峡移民,国家对其有政策保护,因此政府以及各个官方部门都对此群体没有任何措施。患者家属不同意尸检,并以武力强迫该医生签署协议书,赔偿了二十几万人民币。现在我这朋友在各方压力下已经将这款项付清。请问此医疗纠纷还有回旋的余地吗?

医疗纠纷 2018-12-25 12: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一、医疗纠纷诉讼患者必须提交的证据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2、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这些证据如果医疗
  •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尸是单方委托的,并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其效力是会打折扣的。我相信对于这样的尸检报告的有关单位不一定会采信的。不过有一点我实在是不理解,接生员可以在家里为产妇接生,我想接生员的责任已经是很难逃脱了。
    你所说的有资格并不等于可以在家里为人接生,生孩子需要有严格的消毒和医疗设施,所以我国对接生小孩同样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其他不说就擅自接生一事就是责任不小。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揭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