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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准备离婚,但是因为财产原因纠纷,纠纷的重点在于一套房产证是公公名字的回迁房,回迁房还牵扯到丈母娘家给出钱付的差价和装修费用。现在想请问,夫妻子女有权申请这套房子的使用权和财产权利吗?夫妻准备离婚,但是因为财产原因纠纷,夫妻子女有权申请这套房子的使用权和财产权利吗?

离婚 2019-02-23 09: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本主人离世,房子是不能直接买卖过户的,需要先进行房产继承,换新房本之后才可以接着交易。
    房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遗赠三类,均需先进行继承公证,然后携带好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
    房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遗赠三种。三种继承方式均需公证,即需要对法定继承做继承权公证,对遗嘱继承以及遗赠做遗嘱公证以及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做好公证后,带好公证处开具的公证书,携带齐材料便可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1.办理继承公证(非强制)
    所需材料
    1)遗嘱继承需遗嘱原件;遗赠需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需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2)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 一,看房子的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是双方都有产权登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为一方婚前财产。  1,产权证是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属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确认,在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即房产证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决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  
    2、如果产权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该房产是完全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时候都应按照《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的规定进行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3)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然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三,如果房产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的,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给一方使用,对另一方以上述方式进行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是债务同样需要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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