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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今年3月通过中介购置一套二手房,并于5月30日完成了物业交割,期间过户、贷款、抵押、放款都已经完成。但6月6日,业主突然提出合同中补充协议写着“乙方需在3月17日前将首付存入资金监管账户,若违反约定需每日罚总房款的万分之五”,而我是在3月20日才将钱存入资金监管账户为由,要求我给他钱。实际首付款分两部分进行了资金监管,第一部分是我在3月17日办理的,第二部分是因为房屋核验结果出来后,我才在3月20日办理的。现在物业交割完毕,买卖合同是否还有效?业主提出让我给钱是否合理?业主突然提出合同中补充协议写着“乙方需在3月17日前将首付存入资金监管账户,而我是在3月20日才将钱存入资金监管账户为由,是否合理?

离婚 2019-01-20 10: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通常情况下办理住房抵押贷款应当满足办理贷款的基本条件,包括: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4)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5)已购且办理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原住房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6)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7)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手房:①卖方委托出卖②买方委托购买③买卖双方签署《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④买方支付定金及首期或全款做资金监管⑤买方申请按揭贷款⑥卖方赎楼、注销抵押登记,收取定金⑦买卖双方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并递交过户申请⑧缴纳房地产交易税费⑨买方领取新房地产权证,解除首期款或全款监管⑩买方办理抵押登记,银行发放贷款办理交楼及水.电.煤气.等过户备注:
    1.交易物业无抵押,无步骤⑥中赎楼、注销抵押登记内容。
    2.买方一次性付款,无步骤⑤⑩,步骤④⑨中的“首期款”为定金外全部楼款。
  • 购买二手房物业交割注意事项:  
    (1)结清水表账单。交房之前,买家要询问卖家是否已付清水费,同时别忘了保留交房日上个月份已缴纳的水费账单收据。  
    (2)告知电表状况。在房屋交接验收时,买家必须亲自查验电表有否移动、改装、线路走向是否正常等,同时保留交房日上个月份已缴纳的电费账单收据。  
    (3)协助煤气过户。按照燃气公司的规定,买卖双方必须凭《房屋买卖合同》且已写明本房价已包含燃气设施费以及双方的身份证、卖家在交房日前一个月已缴纳的煤气费账单,一起到燃气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燃气部门可能将拒绝办理。  
    (4)签订新的物业供暖协议。有供暖的城市要注意与物业签订新的物业供暖协议,以免影响来年供暖。  
    (5)结清电话费。有的家庭已经安装了多条电话线路,买家要问清楚,并且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是一根还是两根线路,是普通电话线还是ISDN电话线,转让价是否包含电话线。购房者可以让原房主将电话移走,然后另外申请安装电话。如确因电话线路或号源紧张而非要卖家的不可,那么在交房前就要和卖家一起到电信部门办截止到交房日的结算账单,一并结清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6)协助有线电视过户。有线电视实行一户一卡制,由于有些二手房是空置房,平时无人居住,卖家也没有去付有线电视的月租费,造成拖欠。时间一长,有线站会作封端处理。因此,在房屋交接时买家可要求卖家提交交房日上月的有线电视费收据凭证,以及有线电视凭证。买家凭上述两样资料和新的房地产权证,即可办理过户手续。  
    (7)结算维修基金。按照相关规定,住宅转让时,维修基金账户中剩余部分的款额是不予退还的,其中卖家缴纳的剩余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证明,凭《住宅维修基金结算交割单》可向买家收取,同时维修基金的所有人更名为买家。  
    (8)附属设施。一般来讲,买方在交房时都会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修及附赠家电、家具等事项进行验收,其中比较容易被忽视的是下水道堵塞和墙面渗水等问题。  
    (9)迁移户口。买卖二手房,除房屋交接和权利转移以外,卖家的户口没有及时迁出,是发生纠纷最多的因素之一,也是最易危及到买家利益的一种纠纷。因此,买家在房屋交接日前一天可到相关部门查阅卖家的户口是否已经迁出。如果卖家户口要在交房后才可迁出,则买家一定要与卖家就此问题约定清楚。
  • 需要得到银行的授权和同意,才可以办理过户,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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