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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简单的维权,简单的事实证据,简单的法律条例,简易程序庭审一开始,使得简单了解法律的我茫然失措。我是下岗人员不想请律师,在此请求各位给与援助!我将会将案情审理的进展即时的进行客观地说明,请大家抽出一些宝贵的时间帮帮我,同时也给受到相似物权损害的人们提供一些诉讼方面的经验借鉴和帮助。民???事???起???诉???书??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对原告造成的物权损害给予修复或赔偿7800元,并排除妨害危险:2、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诉讼费、处理房屋受损事宜误工费800元及房屋出租租金损失32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是原告房屋物产楼上的业主,2012年9月22日由于被告家中跑水,造成原告房屋天花板、墙壁大面积浸泡、碱化并脱落,地板浸水变形,空调浸水停机。原告找被告寻求解决方案,被告一拖再拖,民警及居委会调解无效。2013年4月1日被告家中再次漏水,原告再度找到被告商量维修事宜,被告一拖再拖,民警及居委会调解无效。2013年5月1日年被告家中又一次漏水,原告又一次找到被告商量维修事宜,被告一拖再拖,民警及居委会调解无效。每次被告造成物权损害都是收拾好自己的物产,而对原告的物权损害置之不理。在明知自己存在妨害被告物权隐患的情况下,连续对被告发生物权损害,且经民警及居委会人员调解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此致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附:1、 民事诉讼书一正一副2、 书证10件????????????????????????????起?诉?人:??????????????????????????????起诉日期:2013年5月8日审理过程:5月8日立案,接案时候因为被告系外地人在香港陪读,特意询问是否需要提供除电话号码外的户籍住址及实际住址,法院接案人员说不需要。5月29日接到传票,同时被告代理人也领取了传票,法官对我说“本来人家特想好好解决的。。。,被告说下水道漏水是楼上造成的。。。”这天老婆才告诉我,天津这所房产主人在**省高级法院供职。。。6月6日到庭,法官首先宣布原告因病请假,医院证明在邮递途中,我问是不是属于缺席?法官说:1,人家没有本人领取传票,即便说没收到传票不到庭,法院都不能判定缺席,传票邮递以及公告都需要原告提供能送达被告签收的地址。2。人家因病证明在途,法院无法判定缺席,3。你要有心理准备,这样情况的案子被告拖个一年半载很正常。4。法庭审判需要你申请做物权损害鉴定,派出所及居委会作证不专业,被告认可对原告物权损害也有可能当庭反悔,如果不做你将承担法律责任及后果。然后开始对原告单独庭询:笔录主要内容是被告因病不能参加庭审你知道了吧?请提供被告实际住址!不申请损害鉴定后果将承担法律责任后果自负,签字。庭审中我问一些问题有未被笔录:1被告这样缺席算不算缺席?法官说医院证明没到也不能算缺席,你很幸运,被告并没有说不赔偿,其它案子外地人不露面法院也没法;2被告如果故意拖延审判期限,法院有没有相关对策?法官告知,这是庭审不是普法,如果原告申请转普通程序可以么?法官说。3我不想做鉴定,被告像您说的那样,我的损失就雪上加霜了,法官说法院还有强制执行手段,要相信法院的能力。4我能不能先自行维修房屋,这样双方都能减少损失,法官说不保留现场,将来损害赔偿要求法律无法支持。5我曾去派出所要求法院或律师提取被告资料以及证据的说法不合理,法院不管这个,这些都由原告自己提供。6庭询时提及因被告不同意国家免费下水道改造工程,致使老管道经常漏水,我家因怕危害别人利益安装独立下水,法官立即要求我出示独立下水合法安装手续证明,我说与本案无关,法官说审判需要,我说无法提供,法官说如果被告不要求,不提供也行。庭外:1给被告打电话n次,没有接听;2到派出所询问被告资料,软磨硬泡都不成,最后民警说你把我电话给法官,我来和他说明,在此向这位警官致敬!!!3将警官电话告知法官,一番苦苦说明后,法官终于记下警官电话。

刑事辩护 2018-12-14 16: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侵权损害致人伤达到轻伤(以上),你们可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轻微伤则可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派出所调解不了可直接到法院起诉。及时报警,并申请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民事诉讼法
    (2013)》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经公证赋予强制行为效力的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 1、实现抵押权的诉讼,民事诉讼法上称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之诉,属于给付之诉。
      
    2、诉讼请求应当写为:申请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某项抵押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人所欠债务。
      《民事诉讼法》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 ,主张业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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