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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6日,我爱人在亦庄某医院顺产一男婴(比预产期提前25天),产后2小时孩子发现有青紫现象,按照医生建议由产房转入该院新生儿科病房(转病房原因为青紫待查)。在3月17日,医院查出婴儿有湿肺现象。采取保心、吸氧等治疗。医生建议再查查心脏是否有问题,3月18日上午,医院将婴儿从病房抱出去心脏彩超室打算做心脏心动图,我和我爱人(医院安排我爱人当天出院)一起跟随到了心脏彩超室门口。刚进去3~5分钟,护士就抱着孩子往新生儿科病房跑,说孩子停止呼吸需抢救。(请问该过程医生和护士是否有责任?我的意思是没有判断孩子能够自主呼吸情况下就抱着孩子离开呼吸机去做心脏检查)。当时抢救过来了!中午的时候心脏检查的医生和护士带着仪器设备到孩子的病房检查的心动图,查出孩子有先心病!下午3点的时候孩子出现呼吸停止,抢救一直到5点,宣告孩子临床性死亡。第二天将孩子在东郊火葬场火化了!还有一个主要的问题,我们从怀孕初期一直到孩子生产都在该医院产检,做过几次B超(含排畸B超)都说正常,后期做了2~3次胎心监护也都过了没有问题。想问下律师,像我们这样的情况,医院是否有一定的责任?(问题1、产检没有查出先心病?问题2、3月18日在做心动图检查时没有判断孩子能否自主呼吸就抱出去检查导致呼吸骤停?)还有一个疑点:我把孩子病历复印了,病例中提到孩子第一次去做心动检查的整个过程!这个是否也有问题?请问该过程医生和护士是否有责任?后期做了2~3次胎心监护也都过了没有问题。3月18日在做心动图检查时没有判断孩子能否自主呼吸就抱出去检查导致呼吸骤停?

综合法律 2019-05-10 21: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种情况可能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院检查说正常但孩子生下来有问题的,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院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建议与医院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可以起诉维权。
  • 每月的产检天数没有具体规定,按照医生要求,出示医院开具的产检假条给单位,无论几天都应视为正常出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为了完善产检假的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权益,在劳动法的基础上,2012年4月18日国家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该规定第六条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关于孩子在医院抢救死亡的解答:
    1、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医院;
    2、起诉时你必须有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证明,如病历、住院档案,小孩的死亡证明书等;
    3、医疗事故是被告医院举证的,要证明不是医疗事故,或小孩的死亡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应由医疗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医疗事故鉴定可由医疗来申请;
    4、你目前必须尽快把医院的所有病历档案复制回来,以防医院进行对此进行变造、伪造;
    5、相关证据收集齐后,向医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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