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2013年3月,因同村村民以未经批准的建房申请为依据,强行在我承包地上施工(我自1984年、1998年、2010年均为此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我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进行维权,在开庭过程中得知对方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吊销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法院一审判决以巫山县人民政府2010年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撤销。2013年7月我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9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4年1月23日巫山县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以颁证的主要证据不足而撤销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向县人民政府请求处理,政府却不给予解决。请问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否合法,如果如法院判决所述的因颁证的证据不足而将我的土地证撤销,我该怎么解决??????附:此土地1984年、1998年均为我父亲的承包地,2005年由于修建巫建公路征用了我的一部分土地,根据《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巫山湖北恩施公路巫山段工程征(转)用的请示》及相关文件精神,修建公路时没占用的及没占用完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调整承包土地,经社员同意,抱龙镇政府出示《抱龙镇政府关于巫建路建设占地主要几个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提出:多征少占的土地,原征用的土地是谁的,其使用权属不变,未占的土地归原户管理使用。2010年巫山县政府在对1998年土地完善工作中将全县所有征用后没用完的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再一次颁证给原承包经营户。我们因家庭分家,2010年此块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权到我名下。村民陈某与我相邻的在巫建路修建中没占用完的剩余土地,在2010年土地再一次确权前分两次全部卖给了他人。法院一审判决以巫山县人民政府2010年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请问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否合法

合同纠纷 2019-06-13 15: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定义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 土地使用权: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 经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5)缴纳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

    (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4)受让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经批准不需办理出让手续而将转让费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5)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6)登记发证
  •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  
    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3、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4、土地出让合同;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6、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7、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8、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9、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1、确权,指的是确认权利,就是你现在的权利状态。现在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指的是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工作。  
    2、确权的目的是明晰产权,防止因为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下一步的方向可能是推广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3、确权只是一个手段,是对现在拥有的各项权利的确认。现有政策已经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和流转。
  • 征地补偿款的分意见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土地补偿归社集体所有
    2、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款归所有者所有。
    二、征地款分配:
    1、应以本社现有农村户籍人口分配一定的比例。
    2、应以村民所尽义务的多少分配一定的比例,未尽义务的少分或不分。
    3、回迁人员应参看所尽义务的多少分配一定的比例。
    4、已迁走的人员,已死去的人员,应看迁出前销户前所尽的义务的多少分配一定的比例。
    5、外嫁女户口未迁走的尽了村民义务的应全额同等参与分配。
    6、失踪人员,生死不明的,失踪前尽了村民义务的,若户口仍在本社,应参与分配一定的比例。
    三、由于目前土地款分配的法律法规尚不明确,只有在村民自治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分配。各地各社的情况不尽相同,这就需要在照顾各种人群的利益上寻找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划分一个较为合理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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