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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我未激活的信用卡和手机SIM卡被人偷走,犯罪嫌疑人用我的手机SIM卡激活了信用卡,并盗刷了28000元。我知情后立即报了案,公安机关也进行了立案、侦查,并给我开具了立案回执。随后,我将立案回执、各种证明、声明都传真给了银行。但是随后,2011、2012、2013、2014这几年间,银行一直通过各种机构催我还款,我和我的家人真的不堪其扰。我想咨询的是:1、作为受害人,我有还款的责任和义务吗?我认为银行的开卡流程安防举措有漏洞,没有核实我的个人信息就草率开通了信用卡,从而导致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而且我的卡也是要求密码加签名才能刷卡有效的,犯罪分子的签名肯定不是我(但我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所以我认为我不应该还款,但是银行不予认可,坚持让我还款。2、由于该案件至今没有破获,如果银行起诉我,或者我想让银行消除我的不良信用记录而起诉银行,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是全部由我还款、全部由银行承担经济损失、还是我们双方按照一定比例来承担?谢谢!

银行 2018-12-18 20: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盗用人--第一责任承担人  盗用人与持卡人之间是侵权责任关系,应当按照《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返还该笔财产的责任,超过一定的金额还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盗窃罪的起刑点是2000元)。  但这种小额经济类犯罪破案率较低,盗用人常常无法查出,就无法承担返还该笔金钱的责任,因此,信用卡盗刷最终都沦为持卡人、银行、刷卡商户之间掰扯责任。  
    2、发卡银行—未及时挂失的责任承担人  发卡行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由办卡时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各个银行的约定不同,共同点是银行只对未及时办理挂失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此外一律不负责任。  近来,有些银行为了招揽业务,推出了失卡保障服务,在银行卡丢失48小时(或24小时)内的盗刷承担限额(5000或10000元)以内的责任,并且规定严格的条件限制(比如非密码支取、第一时间挂失)。发卡银行承担的责任由签约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3、刷卡商户—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责任承担人  对于仅凭密码支取的信用卡,刷卡商户负有核对密码的义务;凭签名支取的信用卡,刷卡商户负有核对用卡人的签名与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的义务。  刷卡商户在未尽到上述义务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4、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的责任承担人  根据持卡人与银行签订的协议,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一旦丢失或者卡片信息泄露被盗刷,持卡人应当承担与未妥善保管信用卡的过失相当的责任的。  一旦信用卡被盗刷,大部分的责任可能在持卡人。  
    二、信用卡使用中的建议  
    1、办卡前了解信用卡服务协议,谨慎选择银行  有些人为了贪图银行的小礼物或者积分返点而疏于考察办卡银行的信用,也未关注信用卡服务协议,对银行都能提供的服务缺乏了解;甚至有些人持有近10张信用卡,各种卡片的服务和规则都不去了解,只关注透支额度及银行返点。如果出了信用卡被盗刷的问题,很可能所有的责任都需要你来承担。  
    2、信用卡的支取采用密码加签名的方式  在选择信用卡时,一要关注发卡行的信誉,二要关注信用卡的服务范围和责任承担。  目前,各个银行都规定,凭密码支取的信用卡,视同有权消费,即使发生盗刷,持卡人也应该对此埋单,卡片一旦发生盗刷,持卡人就负有完全责任。  仅凭签名支取,一旦信用卡丢失,没有密码的保护屏障,捡卡人很容易支取卡内金钱,而各个银行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只是承担部分责任,其他的部分还要失卡人自己承担,更容易造成损失。  密码加签名方式,即使卡片丢失,首先要破解密码,消费时刷卡商户还负有审核签字是否预留签字的义务,保障更多。是目前最可行的支取方式。  
    3、开通网上银行、刷卡时要慎重  即使凭签名支取的信用卡,网上银行也是需要凭密码支取的,凭密码支付的损失都是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此开通网上银行要注意风险防控。  现在,我们购买的各种物品,预约上门的各种服务,商家也会持有各种POS机,通过POS机刷卡,你卡片的信息就会预留在POS中,会给别有用心的人以机会。这就是为什么有些卡在身上,却被盗刷的原因。  
    4、信用卡被盗刷后应采取如下措施  1)第一时间与银行联系挂失,避免损失继续扩大,把挂失后的责任转嫁给银行。  2)马上报警,取得不在支付现场的证据及《报案记录单》,为维权准备证据。  3)立即联系律师,把可能的风险控制到最小。不要担心联系律师会耽误太多时间,简单的案子,一般律师在5分钟内就能厘清来龙去脉,并给出相应的意见。  4)按照约定时间还款。  很多人会认为款项属于盗刷,不属于自己消费;或者对银行的处理结果不满赌气不还款,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自己的损失。
  • 信用卡犯罪类型
    一是持卡人的个人行为,持卡人玩弄“他人消费刷自己的卡”的把戏,把别人购物的账刷进自己卡内以增加积分的方式,同时购物者再返还持卡人现金,这样对持卡人来说真可谓一举两得。因为许多银行在发行信用卡的同时都推出了增值服务,开展消费积分换礼品等活动,以刺激民众办卡和消费的热情。
    二是持卡人与商家或某些“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合作,持卡人通过付给商家手续费来获取套现。一般是利用商家的pos机进行虚假交易,将信用卡上的金额划走,商家或“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则当场付现(付给持卡人现金),持卡人付给商家的手续费又低于银行。
    三是持卡人利用一些网站或公司的服务而取得套现,如,借助“支付宝”或中国移动的“网上购买充值卡”的服务进行套现。
  • 信用卡可以只用签名,也可以为其设置密码,但在实际中,设置了密码的密码信用卡和只用签名的签名信用卡,被盗刷后的法律责任是不一样的。具体如下:密码卡:用户负责现在几乎所有银行的信用卡章程中都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这尽管有霸王条款之嫌,但在法院的认定中,密码也往往被认为是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刷卡消费中具有重要作用。这就意味着,持卡人在信用卡被盗抢情形下如果密码也被对方获取,其自身就要对盗刷承担主要责任,收单商家的责任相对减小甚至不需承担责任。
    签名卡:商家埋单一般而言,在信用卡没有密码的前提下,主要由商家比对签名来查核持卡人身份,在签名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商家无疑要对盗刷得逞承担主要责任。但如果签名相似甚至极度相近,该如何区分责任就复杂了,毕竟商场营业员也不是专业的鉴定师,但这种情况下,签名越相似,商家承担的责任就越小。
    依据签名相似的差异,责任区分也应该存在差异。
  • 普通的信用卡拖欠行为属于民事债务纠纷,开庭前或庭审中,应积极表达还款意愿,尽早与银行协商,达成还款协议。如果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就会促犯《刑法》之“信用卡诈骗罪”。《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欠款余额、结构、币种;
    (二)还款周期、方式、币种、日期和每期还款金额;
    (三)还款期间是否计收年费、利息和其他费用;
    (四)持卡人在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相关款项未全部结清前,不得向任何银行申领信用卡的承诺;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与还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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