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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下落不明已四年,我已起诉离婚了。婚前我们唯一的财产只有一套房子,离婚时法院告知被告不到无法分割财产,因此只能由我母子居住。由于我丈夫是欠债出走,至今我还每月替他偿还债务(法院判决的)。如今,我想买房子,买下的房子是我现在个人的财产吗?买房之后,法院能否将我前夫名下的我母子居住的那套房子处理,用来偿还我前夫的债务?

离婚 2018-12-16 17: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作为债务人这一方,难免在经营过程中,资金链出现状况,无法在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
    解决办法
    第一步:主动与债权人协商,延长借款期限,或者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缓解资金压力;
    第二步:如果确实资金无法抵债,还可以通过实物抵押等方式,偿还借款本息。
    也可以通过提高保证人,提高自身信誉;
    第三步:可以通过债务转让的方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新的受让人。(该方法的前提是,有对他人享有债权)。
    债务人积极提出解决方案,尽早达成协商,避免在被动的催收的过程中,平添更多不必要的损失。
  • 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除非债务人举证证明属于个人债务。所以,如果债权人起诉时将签字一同起诉,会申请法院将房屋查封的。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通常情况下,法律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进行分担。一般在离婚时,夫妻双方能够确定债务为共同债务的,可以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双方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双方如何承担,但是这一协议不能够对抗债权人。
  • 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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