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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2008年3月21日被逮捕,2008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12月19日法院判决我母亲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6000元。2009年7月23日由于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我母亲当时63岁)法院判我母亲暂予监外执行。我母亲2008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后一直在家,我想问的是我母亲什么时候刑期到期。跟我母亲一起犯罪的法院判得很清楚,是这么写的,??被告人×××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在,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07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我母亲先行羁押在35天不折抵吗??有人说我母亲是2013年12月19日刑满还有人说是2013年3月21日,到底是什么时候?

刑事辩护 2018-12-14 12: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保外就医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1、 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而死亡危险的;
    2、 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应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 下列罪犯、根据法律规定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惩、民愤很大的;
    3、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 你弟弟的情况,需要看监区的审核,如果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决定后(监狱审查后报省局批准)应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向监狱交纳2000至5000元保证金后办理出监手续。
  • 按照《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综上,不管是被判处管制还是拘役、有期徒刑的,都是指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注意羁押二字,羁押是指关押在拘留场所,并不包括指取保候审,所以取保候审并不能折抵,不算在刑期里面。
  • 必须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才能暂予监外执行。对于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讲,符合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三种条件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因病必须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判决生效以后,在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确有犯罪事实的,仍然要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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