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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请问我购买的是20年小产权房,没给开发票,当时只开了一张加盖财务章的收据。我们小区140户都没有正式发票,而且,物业费,车位费,水电费等都是开的收据,他们算不算偷税漏税。我们想要正式发票应该怎么办?发票应该是增值税发票还是普通发票?谢谢

刑事辩护 2018-12-16 10: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个人房屋租赁业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因此,您应当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所代开发票,缴纳税款。
    税务代开发票流程、资料要求
    一、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所办税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一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需报送的资料
    (1)付款方(贵公司)对所房屋租赁的面积、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租赁合同。
    (2)房产证原件(出示)、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出示)、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四、税款缴纳
    代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先缴税,后开发票”,一般税务机关实行“一窗式”服务,即,一个征税窗口完成缴税、代开发票工作。
  • 需要具体分析,例如,楼上发生漏水事故,一般可按一下方法解决:
    第一,如经鉴定,漏水因房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引起,在保修期内,受损害业主可要求开发商对房屋漏水进行维修,并赔偿业主因此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正常使用条件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低于8年。
    第二,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修或铺设水管造成楼下业主漏水,楼上住户应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还应当就其不当行为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如果因房屋建筑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漏水,楼上、楼下业主应共同承担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 根据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在建筑区划内以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都应当首先满足业主们的需要。建筑区划内,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的汽车位和车库。
    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用来买卖是没问题的,关键是看合同对车位如何约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
    2、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
    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位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综上所述,我国物业费诉讼时效是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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