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您好,孕期排畸?唐氏筛查?各种B超都做,均提示正常,现产下一儿?唐氏综合症伴随先天性心脏病,医院未查出,现查询得知当时唐筛指标仅为刚达标,1/386,及格指标为380?,医院未做任何提醒,如提醒该做进一步检查羊膜穿刺。便可发现胎儿异常,请问医院该负什么责任?未告知义务?医疗疏失?能否申请 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 2019-01-08 17: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胎儿检查未检查出问题,医院是否担责需要看其有无过错。

    产前医疗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有先天性疾病的胎儿出生,医院如无能力检测出胎儿先天性疾病或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时应事先告知,医院事先没说检测不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 你好,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 因发生医疗事故而告医院,涉及的情况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例如,怎样打医疗官司,首先得找个好律师。 首先封存病历时有个律师去装装门面也会顺利些,有的医院不让你复印病历或关键的病历不让你复印(如医嘱、护理),有律师在这样的事情应该是可以杜绝的;其次是委托司法鉴定也要律师;更为重要的是医疗纠纷官司专业性太强,由律师处理会更顺畅一些。
    当然,找什么样的律师也是很重要的。首先,也是最基本的,要找有责任心、有职业道德的律师,找到一个收钱不办事的律师那是最烦人的;其次,必须找懂得医疗纠纷官司的律师,至少网上能列出他三五个打医疗纠纷官司的案例,关键是能认识到司法鉴定的重要性;最后,找个有爱心、收费相对比较低的律师也是必要的,比较大部份的我们都不富裕,而且刚经历过医疗纠纷的痛苦,花钱的地方还多,也没太多钱请高价律师。
    总的来看,出现医疗纠纷第一时间封存病历,找专家分析病历初步明确医院责任,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形成初步证据,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节或诉讼,这是我认为一条比较合理的处理医疗纠纷的路线。
    遵循这条路线,我相信大多数医疗纠纷都可以得到基本合理的解决。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雅安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