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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5日于中介公司签订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到2014年5月16日,2013年11月18日中介业务员在门上贴了一个条写房东把房子卖了,让我们接受他们的调房或者自己找房搬走。晚上通过物业联系到房东,房东说房子并没有卖,而是中介不按时给房东打房款。11月22日中午中介业务员再次打电话,说11月23日下午房东就来收房,让我们尽快去看房搬走。11月27日我们搬离房屋,中介公司业务员来收房拍照,并让我们签署了一个《退房合同交接书》,内容为:1.客户退房协议:乙方:(原承租方)丙方:北京易远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由于甲方(房东)原因,乙方未在租赁期满内终止合同,该房地址为XXXXX。乙方咋终止合同后一年内,不能与此房的房东及家人另行成交租住或买卖。如发现原承租方客户及家人居住该房屋或者买卖该房屋的按照北京二手房市场总房款成交价2.5%的双倍赔付给丙方作为赔偿金。2.客户物业交接清单(与物业的交接内容)租赁合同中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中约定:(二)租赁期内,丙方(中介公司)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承租人),将已收取的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年。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如果需要起诉应该准备什么材料?证据补充:中介业务员说房东把房子卖了的电话录音;房屋租赁合同;中介业务员在门上贴的小条;《退房合同交接书》照片

合同纠纷 2018-12-24 15: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 中介居间不成功,委托人无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但也不能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违约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很多人都认为中介公司居间必须成功,否则即是违约。但是,委托人恰恰忽略了居间服务的本质特征,即“居间性”。
    居间服务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即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中介公司在居间服务中所担当的角色就是向承租人或者出租人提供交易信息,并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中介不决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内容,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中介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中介居间不成功算不算违约是由居间服务的特性决定的,不以我们的认识为转移。房屋中介违约怎么办,房屋中介违约如何处理?读过本文,您一定已经十分明了了。除非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否则房屋中介居间不成功不算违约。
  • 租赁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提前终止。如需要终止,应当取得另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同意而强行终止的,属于违约行为,出租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退还押金和租金。
    如果出租方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租赁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租赁合同关系中,房东违约要收回房屋的,作为房客,首先可以拒绝搬走,坚持按合同执行,其次也可以要求赔偿后搬走,赔偿按照合同约定的或者协商确定。
      没有约定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判决,按照赔偿与损失相当的原则或者行业惯例确定。
    双方签订租房合同,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违约金,具体的违约金额根据合同制定的违约金额支付。
    【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的违约情形】
    1、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2、租房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
    3、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4、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
    5、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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