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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口头协议法律生效吗?事情是这样:我于2007年离婚时财产和孩子都给了男方,之后我觉得不公平,所以又找男方协商,他同意卖掉房子后各分一半,可是房子当时没卖出去,我又要出国,他就说:房子他住着,以后孩子的一切费用从房子里扣。房子他一直住着,他再婚后把我的孩子送到了继母的妈妈家。2010年1月份孩子需要去北京治疗,由于男方说工作忙去不了,我怕耽误孩子就回国带孩子去了北京看病。医生说至少每年治疗一次,到16岁为止。今年1月份他又没带孩子去做治疗。我想问:1、去年去北京的费用(治疗费、车费以及食宿费约5000元)是否应由男方出?可是男方拒付,如果我起诉他可以胜诉吗?2、我想把孩子接来抚养(今年10岁)。当时的口头协议还能生效吗?或者把房子卖掉平分,双方承担孩子的所有费用?男方自从当了领导外面有小三才导致离婚,我所受的痛苦已经够多的了,离婚离得又这么不公平,您说我该怎么办才好?哪位好心的律师请帮帮我,我该怎么办?。万分感谢!!!口头协议法律生效吗?之后我觉得不公平,我想把孩子接来抚养(今年10岁)当时的口头协议还能生效吗?

合同纠纷 2019-05-12 09: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因为家庭暴力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至于精神上损害,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
    2.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一般会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综合双方的情况予以判决。
  • 关于财产的分割,法律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双方协商的结果,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你的要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男方同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无论随父亲或母亲都可以,法律主要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的原则来确定。至于抚养费,通常按照当地的生活标准来确定孩子的抚养费,主要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
    一般情况是男女双方各出一半。无论孩子和谁生活,都不妨碍以后孩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权。
  •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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