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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亲戚前段时间因为团伙盗窃价值16万元的物品,现在法院已经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并让家人缴纳罚金,我们家人需要缴纳罚金吗?对法官量刑上有帮助吗?

刑事辩护 2018-12-14 21: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团伙盗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 法律上没有规定从立案到开庭的具体时间,由主审法官酌情安排,但法律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以下是民事案件的一审期限。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主要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判处罚金的规定和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犯罪情节主要是指犯罪分子罪行的危害程度,手段是否恶劣,非法所得的多少,后果是否严重等。
    一般来说,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一些,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以做到罪行相适应,使犯罪分子不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同时,也要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负担能力,如果罚金数额过多,超过了犯罪分子的实际负担能力,犯罪分子也无法缴纳,这对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也不利;如果罚金过少,则会使犯罪分子感受不到经济惩罚,起不到惩戒作用。
      罚金应当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缴纳,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同时规定缴纳的期限,并明确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一般来说,罚金数额不多,或者罚金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
    可以限期一次缴纳;罚金数额较多,根据犯罪分子的情况,无力一次缴纳的,可以限定时间分期缴纳。  罚金的缴纳期限,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的可能性确定。对于期满不缴纳的,包括未缴纳完毕的,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
    所谓“强制缴纳”,指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强制缴纳一般只对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
    对于根据上述规定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这是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关于罚金刑的执行制度。所谓“追缴”,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追回上缴国库。
    这种情况下追缴财产,实际上仍是执行刑罚,增强了罚金刑执行的威慑力。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判刑多少涉及量刑,而量刑要根据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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