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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商场租了一个柜台,租期一年,这个柜台是苏姓户主和商场签订的协议,然后苏户主转租给我的。我一次性交给苏户主一年的租金。商场另外收每个柜台每个季度2700元的管理费。我现在经营了9个月。我不想经营了。提前15天通知原户主,叫她来收柜台,我和她说,剩下的3个月房租虽然没到期。但是我不干了。我不要求退。你来接手干就好了。但是苏户主让我交未来一个季度的管理费。这样的要求合理吗?她说如果我不交,就不让我拿走我的东西,她有权利扣我的东西吗?我不欠她租金,不欠商场的管理费用。这样的要求合理吗?她说如果我不交,她有权利扣我的东西吗?

合同纠纷 2019-06-11 22: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租到期的话想住可以跟房东续签租房合同,协商后就继续交钱住 ,不想住就可以退房了。
  •   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如果想让承租人搬走,有两种方式:
      第一,跟承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退还剩余租期内的房租,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直接要求解除合同。
      当然建议采用第一种方式解决,第二种非法律手段。
  • 这是出租人依法或者依约享有的合法权益。
    出租人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况下,既可以在要求解除合同、追讨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向承租人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在向承租人追讨拖欠租金的同时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 你好,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即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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