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房子的起源目前我们三口所居住的房子是原“阜外大街105号”所拆迁分配的房子。“阜外大街105号”是解放前爷爷奶奶辛勤劳动创造的财富,属于私房。1993年因政府占地要拆迁,当时拆迁是依照户口本上的名字、人数及所拆迁房屋的占地面积来进行分配的,户口本上有葛学义(户主)、石会(奶奶88岁)、葛雯(当年15岁)的名字,每人各分一间,所分住房为三室一厅,当时赵莹屏的户口未转入进来,所以夫妻居住,她只能跟葛学义共住一屋。当时拆迁的材料法院可以向华远房地产商(2001年9月已被“华润集团”收购)来调取。陈述主题: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赵莹屏的户口未转入,不具备分房条件。二、 购房款的来源2006年10月,买这套房的时候,葛学义折算34年工龄(赵莹屏没有工龄),按房改房的优惠政策进行购买,总房款为83524元,同时还缴纳2922元的公共维修基金。2006年11月,葛学义凑齐了购房款,11月30上午办理购房手续,全额缴纳购房款。在11月前,又去方庄物业将拖欠的供暖费进行补缴,费用是7872元(葛学义公司现已报销完成),大约在2007年初赵莹屏才从外地返京。陈述主题:购房款当时来源是葛学义的个人存款(3.3万)+从外面借的款(4万)+借我的款(1.65万)=8.95万;在折算购房款的时候,只有葛学义的工龄来折算,才可享受优惠购房的政策。三、 关于“几点声明”在2006年10月,赵莹屏签下的“几点声明”,一式三份,家庭成员每人各执一份。“几点声明”中提到“拥护葛学义是产权人”的内容,此原件至今保留。陈述主题:对于“几点声明”的书面内容,赵莹屏是在自愿情况下签署的,真实有效。????丰台法院初审判决书,房子归赵莹屏所有,原因是房改房的政策,后哪方出的保证金多就判给哪方。这样判决是否合理?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同时还缴纳2922元的公共维修基金。是否合理?
拆迁补偿
2019-05-14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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