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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房子的起源目前我们三口所居住的房子是原“阜外大街105号”所拆迁分配的房子。“阜外大街105号”是解放前爷爷奶奶辛勤劳动创造的财富,属于私房。1993年因政府占地要拆迁,当时拆迁是依照户口本上的名字、人数及所拆迁房屋的占地面积来进行分配的,户口本上有葛学义(户主)、石会(奶奶88岁)、葛雯(当年15岁)的名字,每人各分一间,所分住房为三室一厅,当时赵莹屏的户口未转入进来,所以夫妻居住,她只能跟葛学义共住一屋。当时拆迁的材料法院可以向华远房地产商(2001年9月已被“华润集团”收购)来调取。陈述主题: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赵莹屏的户口未转入,不具备分房条件。二、 购房款的来源2006年10月,买这套房的时候,葛学义折算34年工龄(赵莹屏没有工龄),按房改房的优惠政策进行购买,总房款为83524元,同时还缴纳2922元的公共维修基金。2006年11月,葛学义凑齐了购房款,11月30上午办理购房手续,全额缴纳购房款。在11月前,又去方庄物业将拖欠的供暖费进行补缴,费用是7872元(葛学义公司现已报销完成),大约在2007年初赵莹屏才从外地返京。陈述主题:购房款当时来源是葛学义的个人存款(3.3万)+从外面借的款(4万)+借我的款(1.65万)=8.95万;在折算购房款的时候,只有葛学义的工龄来折算,才可享受优惠购房的政策。三、 关于“几点声明”在2006年10月,赵莹屏签下的“几点声明”,一式三份,家庭成员每人各执一份。“几点声明”中提到“拥护葛学义是产权人”的内容,此原件至今保留。陈述主题:对于“几点声明”的书面内容,赵莹屏是在自愿情况下签署的,真实有效。????丰台法院初审判决书,房子归赵莹屏所有,原因是房改房的政策,后哪方出的保证金多就判给哪方。这样判决是否合理?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同时还缴纳2922元的公共维修基金。是否合理?

拆迁补偿 2019-05-14 10: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要结合拆迁政策确定可以享受的拆迁待遇。可以根据签订的拆迁协议内容处理,建议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平合理的分配。
    欢迎详询!
  • 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利用职权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或公有财产的流失。
    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对离休干部也有优惠政策。
    另外购买房改中的公有住房,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
    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指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 房改房是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对购买人群有一定限制,只有符合购买条件的人群才能购买房改房,又被称之为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房改房是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
  • 拆迁可享受什么契税退税优惠政策如下:  市民对因拆迁而享受契税优惠政策都有所了解,但是在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上还存在一定的盲区。6月24日,地税部门提示,契税退税切勿超过3年期限。
      据了解,被拆迁的市民在获得拆迁补偿之后购买商品房的,应于办理新购房屋产权证明前,即缴纳契税前,先行办理契税免税手续,这样就可以直接享受优惠政策,免予缴纳部分或者全部契税。
    而不少市民在缴纳完新购房屋的契税后又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契税的退税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缴税时间超过3年的,不再予以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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