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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8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2020年10月交房,现在开发房要求我交公共维修基金,合法吗?公共维修基金交纳的标准是什么?(我买的是高层(33层)带电梯)现在开发房要求我交公共维修基金,合法吗?公共维修基金交纳的标准是什么?

房产纠纷 2019-05-02 20: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房是开发商向业主履行交付的义务,他委托物业向业主交付,也是可以的,但实际上物业应该提供委托书。否则,是应该由开发商自己履行该交付义务的。而且该委托本身的争议与业主无关。开发商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对方。那么,住房维修基金在交房之前交吗,  
    一、住房维修基金在交房之前交吗  
    1、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2、公共维修基金不需要在入住时缴纳,但应在产权证办理前缴清。住房维修基金不同于物业管理费,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商应按其建设总投资额的2%拨付专项维修基金,但开发商和业主有约定的从约定,不足部分由开发商补足;2003年9月1日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物业,应由业主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纳专项维修基金。业主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到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代管银行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开户及缴存手续。  
    二、交房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用由房产公司出吗  物业交付业主前,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自物业交付之日起交纳。  
    1.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先交钱才能验房,验房是购房者的权利,商品房在合格交付后才开始由购房者承担物业费。  
    2.开发商不按合同约定交楼,购房者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赔偿。  
    3.收楼时要缴交的费用只有公共维修基金这一项,这是用于保修期满后公共设施的维修,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且专款专用。  
    4.如果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差异,则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面积差异进行多退少补。  
    5.买房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将所有你认为与购房决定直接相关的承诺落实成文字。防患于未然是最低成本的维权。  
    6.如果没有办法完全保证质量,尽量买眼见为实的现房而不是期房,或者尽可能挑一个信誉好的开发商也是相对可行的办法。

  • 1、避免定金陷阱:很多开发商都会打出多少抵多少的优惠活动。需要缴纳多少钱定金。有些开发商定金还是会退的。 有的退的时候就各种理由了。 所以如果交定金。 必须看好定金合同!!而且中国文字。博大精深。定和顶的意思虽然相近,但是差别就很大。所以区别要分清楚,避免进了定金圈套!
    2、避免抢房陷阱:开发商总会制造一些抢房的氛围。让很多购房者集中到一个时间段来一起抢房!这样很多人为了抢到好的房号。就会不加思考的去把房子抢到手!而且很多开发商在抢房前一刻才公布房价。 所以一定要计算好之后在决定是否去抢!!别勉抢到之后价格过高!!
    3、观看房屋面积:有的时候看的样板间,是因为装修效果会显得房子很大! 所以看房买毛坯的尽量拿未装修的房子做参考!!
    看五证:
    4、开发商要有这五本证书才有售房资质!五证包括:《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商品房交房标准的法律规定,  
    一、商品房交房标准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交房应具备如下要素: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三)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四)一个工程只有当土建、消防、电梯、燃气、人防、规划、环保等部分通过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竣工验收证书》以后才算是合格工程,才具备交付条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综合验收合格”,这是商品房买卖中房屋交付的基本条件。  
    (五)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综合验收为交付条件标准;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双方的约定为交付条件标准。  
    二、开发商不具备交房条件,欺骗交房该怎么办  首先对于具体的交房条件,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应及时予以重视,对于一些重要问题应通过附件、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开发商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的违约责任。  其次在收房过程中,购房者一旦发现开发商拟交付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维权手段。有的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在不具备交房条件下交房是违约行为,事后可以按合同约定进行索赔,但实际上,如果购房者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收了房再慢慢讲道理”,却不知道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开发商的行为。  关于商品房交房条件的认定问题有明确标准:“商品房交付使用应经综合验收合格,即应当具有建设单位(即房开商)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五方验收合格后签署的《竣工验收会议结论表》、消防验收准许使用文件(规划、环保等专业部门认为无需出具认可意见的除外);当事人双方约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2000年示范文本)第八条中,“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作为交房条件的,《竣工验收会议结论表》和消防验收准许使用文件是必备文件,视为最低交房标准,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条件高于上述标准的,以当事人约定为准;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条件低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满足最低交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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