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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张律师.百忙之中打扰你不好意思.我想起诉.关于家庭房产确权和保全的.我父亲去年过世.母亲健在.我父母未离婚但是分居20余年直至我父亲去世.家里两处房产.一处住宅一处我父亲名下的门市.是爷爷奶奶留下的.我父亲从八十年代末就独自租房住.我96年之后就没在家居住.到哪也都是租住的.期间门市房的收入一直是我父亲打理的.直至05年门市房拆迁.  自门市房拆迁起.就由我母亲全权操办.我父亲也把仅有的四万余元也交予我母亲办安置房.应该是08年竣工.原地安置了一处60平米门市.在办房照的时候把原来我父亲一人名字的房照加上了我母亲的名字.此后.此门市房包括房租收入再与我父亲无关.  99年初.我父亲在五龙背买了一处平房.后来因为岁数大了与02年卖掉房子回丹东租房与我同住.此后.我几乎没有收入.我父亲当时的退休金1300~1500.直到10年末至去世前退休金才2400元.我们爷俩就靠我父亲的退休金生活.除去房租也还不到二千.这期间还不断地遭遇他们的勒索钱财。  我母亲和我弟住的房子是我父母单位合作分的.我母亲单位建房我父亲单位出一部分钱.  其实.我父亲在世的时候.我从来都不关心这些事.有父母在做子女的不好参与.我父亲从09年末得了老年痴呆往后越来越严重.我也从来没埋怨过我母亲和我弟对我父亲的不闻不问.这样就逐渐的给自己引来祸端.  我母亲或我弟只要是来到我父亲这.基本就没别的事.就是要钱.三番五次的要.打着各种旗号要.买房子要.买车子也要.只要是看到我父亲卡里有钱也不管多少就是要.也不知道我父亲有多少钱给了他们多少钱.父亲和我租房子住.我没有收入仅靠老人的退休金.其实度日都艰难.  我父亲走了.什么也没给我留下.老人在世的时候不止一次的跟我说过.要和我母亲办离婚.都被我搪塞过去.  父亲过世后.一段时间内.我的日子非常窘迫.没有朋友资助.我想我已经死掉了.后来.我母亲托我舅我姨来跟我说合.意思是以后按时给我租房费生活费.都被我拒绝.我现在要的是结婚成家养孩子.我要拿回该我和我父亲所有的一切.对他们这些年占有我父亲和我应该所有的资产给予返还和补偿.这些年我和我父亲仅租房一项支出就近10万了.当年把我跟我父亲早就到好招呼买房子的二万几千元钱骗去.直接导致后来巨额房租的支出.  我今年43岁未婚.年轻的时候也想结婚也能结婚.因为没房子同居几年的女友打掉了孩子离我而去.谁也不想这样.没有老父亲的牵绊或者家里能支持点.我不会是今天这个样子.  我父亲是电大教师.我母亲和我弟一个是银行退休一个是电台播音.我曾经也在银行工作.93年因为我母亲的一些原因导致我辞职.  父亲过世才让我幡然醒悟.彻底看清了世态炎凉人情冷暖.也彻底体会了居无定所食不果腹的滋味.我现在无路可走.我求助于法律.虽然我并不相信它.我想这一步还是要走的.  需要证人证言.一些亲属还有我父亲学校一些老同志打个招呼应该可以出具.  我没什么文化.也是一个法盲.但是我知道一些个为人的基本素质和道德操守.  很多事字里行间的表达不出来.我母亲那面我那些所谓的姨舅.自我记事起拿我家的钱就随便的占有使用.虽然都是背地里做的.但是都知道.这也是我打这场官司的关键.把属于我父亲和我的财产做个确权和保全.  有点语无伦次了.想起来啥就写啥.很多事.  希望张律师百忙之中帮我已过世的父亲和我主张权利伸张正义打这场官司.  此致

离婚 2018-12-24 17: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后,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 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 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 1、房产证是谁的名字?如果是你们夫妻其中一个人的名字,那离婚时房屋是你们共有的,可以一人一半。
    2、如果是你们其中一个人的名字,但标有共有比例的,按比例分配。
    3、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他父母在你们结婚后还完的房款是对她单方的赠予,那么,房屋所有权就是你们共同的。
    4、如果有证据证明女方有外遇,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有过错一方应少分或部分财产(房屋、金钱等)。如果还有疑问可以联系我。
  • 对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主要适用《婚姻法解释
    (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根据这条规定对非法同居的分类,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除分为两种情况:
    (一)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对于这种情况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可以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自行达成合法协议。此种情况如果仅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如果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向法院起诉,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而对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同样此时,如果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有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一并予以处理。以上是对“如何认定非法同居关系,如何解除非法同居关系”问题的解答,希望能为您解答疑惑。总的来说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不一样,并不能完全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但是同居关系同婚姻关系一样也存在着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这些问题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如果能得到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相信您能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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