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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沈阳.我想咨询一下离婚的问题,事情是这样的.我和老公2011年结婚.现在有一个九个月大的男孩.婚后由于他工作的原因我们两地生活.开始因为锁事吵驾,后来在我怀孕九个月就要临盆时发现他有外遇,他请求我原谅他,当时就要生产了我就原谅他了.孩子出生后因为为孩子起名字的事情和她妈闹矛盾在他不在家时他妈大闹我家开口赶我走.他回来之后对我大打出手.之后又请我原谅.孩子的名字按我的意思办了.他今年三月回来我又发现他有新的猎物,是在机场大巴上认识的.他在Q上和那女孩说和我没什么感情了很疏远.问人家有没有空一起喝咖啡,还问人家可不可以与陌生人亲密接触.那女孩拒绝了他.这事他又让我原谅他.之后不久我又发现他下了个交友软件叫遇见,能搜身也的人,凡是搜到的人他都问人能聊吗,之后和我解释说试试软件,这些事后我两感情基本完结.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他每天除了上班回家什么都不干.我和他妈说想让她劝劝他谁想到他妈说他儿子挣的多我就应该多干活,要不就滚.看谁好找谁去.这家我实在不爱待下去了.我想问问如果我提出离婚会得到赔偿吗?

离婚 2019-01-02 19: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没有约定或依法专属于一方,所以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根据婚姻法规定,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你还以要求精神赔偿和未出生的孩子的抚养费等, 但最主要的是你要提交相关证据才能得到支持。
  • 《婚姻法》对离婚时财产分配原则
    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 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 方应当予以补偿。
    《婚姻法》对有过错一方导致离婚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如果男方有外遇,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女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上海市的法院很少会判决在离婚中有精神损害赔偿的,除非是因为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重婚等因素,如果只是外遇而导致离婚,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只会在财产分割的时候照顾无过错方而已。

  •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结合司法实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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