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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坤旺骗钱怎样追讨他?此人姓名:杨坤旺男?39岁身份证号:32091119761216401X江苏盐城市射阳县盐东镇(现属亭湖区)新洋乡加谷村六组人电话:13705109596(长期关机状态)座驾:别克新款君越其妻姓名:张**女?34岁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盐东镇镇区人电话:18795481368(长期关机状态)杨坤旺为本人的嫡亲表兄弟,2012年期间以做盐城市开发区九华山路段施工工程为由,多次请本人想办法借款于他周转,本人认为杨坤旺是嫡亲表兄肯定不会骗了我。即在自己的朋友圈里面圆其其说帮助他说好话,结果演变成本人向自己的朋友七次借款百余万元再借于杨坤旺,并且三方约定借期一年年息15%,本人为了帮助杨坤旺从来没有提出从中要取半点好处,杨坤旺当时也百倍感谢的保证和承诺一定按时还款。到了借期后他以种种理由和种种难处为由,让本人想办法先为其垫付一年利息给朋友,并且让我再和朋友协商借期腾后一点利息照付不误。本人也无奈也只好继续相信自己的表兄,只指望他不会坑害我这比他大半个月还是嫡亲的表哥。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才发现,杨坤旺就是网络上传说最不能交友的那种卑鄙小人。2013年中开始,杨坤旺开始避而不见,只能电话或短信给他,等其回复电话于我,也是从那时开始我有了追讨借款的日子,到了今年他电话短信也不回复了,想了好多办法找到杨坤旺其妻子(张**)和女儿(杨露)的租住处,还了解到杨坤旺经常回家也每月带3-4万不等生活费给其妻女。而后本人多次一个人登门请其传达本人为了帮助他自己落到了现在的处境。但是得到的其妻女的回复都是:她们也一直没有联系到杨坤旺。本以为他是女儿杨露在市一小上学会直升盐城中学,日后再请其转告。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今年9月份开学后,一家三口居然移居异地从此消声灭迹躲了起来。现在我已经为其垫付利息三十多万,朋友还一直催促我还其借款,从此掉进了债窝的我,想想心里也太窝囊啊!!!我发这条追讨传单也是迫于无奈,最主要的是想让大家认识杨坤旺这个人,不能也像我一样再被他骗了,也希望大家如有其线索能为本人提供信息定当酬谢,更希望大家能为我出谋划策用法律约束严惩杨坤旺。为确保追讨传单的真实性,本人付上个人资料:姓名江达斌男?39岁电话13605101110?住址:盐城市毓龙东路2号(洋西社区)?欢迎广全国大网民转载2014.12.10还是嫡亲的表哥。也是从那时开始我有了追讨借款的日子,想了好多办法找到杨坤旺其妻子(张**)

综合法律 2019-05-09 21: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追讨债务,个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需要递交起诉状,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然后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的,可以强制执行。对于利息,如果当初借钱时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债务人不需要偿还利息。
  • 对于欠款追讨有很多途径,比如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支付, 协商是做好的办法. 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律师函可以 对债务人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及时还款,承担违 约责任等,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 如果对方拒不归还,最终还是需要提起诉讼。

    如果找不到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你 取得胜诉判决后可以向法院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如对方名下的 车辆、房屋或存款等,申请强制执行,冻结拍卖上述财产,用 来偿还你的债务。
    有欠条的可以使用欠条作为证据,没有欠条可以使用其他证 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欠款 事实和欠款金额即可。
  • 关于借款追逃的有关法律规定如下:
    1、民事诉讼中,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超过两年,债权人即丧失胜诉权。
    2、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要求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银行报案后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处理,期间一直在侦查未结案,所以诉讼时效还没有重新计算,因此,2016年起诉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 借条有借款金额、利息及签名,应是有效的。没有具体的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至于能否连本带利讨回,关键是看是否中断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诉讼效,又关键是看你是否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对方是否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建议债权人提出还款主张并让对方提出还款期限、订出还款计划等,并让对方签名以此作出主张权利的起始时间的计算依据,应该说连本带利讨回问题不大。  第
    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
    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第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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