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讨薪别忘时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8 23:38
人浏览

编辑同志:

您好!我看了贵报职场专刊陆律师坐堂2004年10月20日周三 上的一篇文章“追讨加班工资别忘时效”, 主任陆敬波律师做了评析。我想求教一下时效问题。

我们单位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续签。2002年7月老板借续签劳动合同之机,克减我的工资,当时讲好半年后还给我。半年后当我要求老板兑现承诺时,老板却出尔反尔,说现在没有钱先欠着,等什么时候不再签合同了就一次性把扣减的工资还给我,言下之意就是:想继续做就别想要工资。当时我经法律援助部门和市高院接待室的同志事先指点,将老板的话全用录音机录了下来,完全能证明老板从2002年7月开始就克减我工资的事实。从此我的工资就一直被扣减到现在。现在我再次面临合同续签的问题,想到再做几年我就退休了,如果我现在提出来肯定就做不成了,但过两年再提出来,肯定要超过陆律师所说的2年的追索时效。但是现在有老板“合同不签了,就还给你”这一明确时效约定的承诺,我是否就可以不受2年的限制,而在真正不再续签合同时再向单位索取工资?

读者:龙先生

上海 主任、 网主任陆敬波律师:

龙先生你好。接到《劳动报》郑虹编辑转交的来信,感到非常有必要对追索劳动报酬时效的问题再做一个解答,同时回复你的来信咨询。

看了你的来信,感觉对时效问题的理解似乎还存在一定的偏差,如何确定时效,我们应该抓住三个要点:即争议发生之日、诉讼时效和实体追索时效。

首先,何为争议发生之日,即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已届满,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被拒绝的情形发生之日。你的来信中提到单位原先承诺半年后还钱,本来半年期满则争议应当视为发生。但是半年期满单位也并没有明确拒绝还钱,只是说没钱,并答应在合同不再续签的时候一次性还钱,不管老板的用意何在,仅就上海市高院的相关规定来看,单位仍是给予了一个许诺,员工也仍存在合理的期待。员工追讨工资没有被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并不视作双方争议已经发生。

其次,何为诉讼时效,即双方争议一旦明确发生,员工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如果这个期限超过,员工再提出仲裁申请,法律就认为时效已过,员工丧失胜诉权。这个期限目前是60天,且是固定的不会因为其他情形而改变,讨薪者必须注意,争议一旦发生必须尽快寻求司法救济。

最后,何为实体追索时效,这个问题较为复杂。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规定:由于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单位至少应当保留2年的员工工资记录,故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的,其实体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以2年为限。那么,这个实体追索时效应当如何理解呢?

就龙先生的案例来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如果龙先生的老板并没有向龙先生承诺合同不再续签的时候一次性支付克减工资,那么,从2002年7月1日开始龙先生的工资被连续克扣到2004年6月30日,如果龙先生在2004年的6月30日向司法机关提出补发克扣工资的请求,则从2002年7月1日到2004年6月30日两年内的克扣工资都可以要求单位补发;但是如果龙先生在2004年7月30日才向司法机关提出,则法院所支持的克扣工资只有从2002年8月1日到2004年7月30日的部分,对于2002年8月1日前的部分即2002年7月的工资 就不再支持。

再说第二种情形,也就是龙先生的实际情况:与第一种情形不同的是,老板承诺了合同不再续签之时一次性支付所欠工资,这样就在拖欠工资之外形成了一个债权债务协议。这样的债券债务协议是受到民法保护的,适用民事诉讼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且没有劳动争议中所谓实体追索时效的概念,因此,无论欠款是何时发生的,只要员工在合同不再续签后的两年内提出主张,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应该说,龙先生不论现在追讨还是以后追讨都是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自2002年7月起拖欠的全部工资的。本案例中龙先生以录音的形式将第二种情形下老板的口头承诺固定下来,这成为了区别前述两种情形的关键证据,实为员工讨薪的点睛之笔。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