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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的车停在酒店停车场,车玻璃被另一位客人放烟花时炸裂,酒店积极与肇事客人联系,在答应来处理后消失了。同时肇事客人也是在酒店消费的客人,但放烟花在酒店区域外,也是属于他个人行为,酒店有明文注明不允许在酒店范围内燃放烟花,客人也签字确认过。这种情况酒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酒店积极与肇事客人联系,同时肇事客人也是在酒店消费的客人,这种情况酒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综合法律 2019-02-23 08: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问题,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抗拒自灾害谁承担责任由政府承担;
    2.货运公司装货合理原导致交通事故应由货运公司自承担;
    3.其车辆冲撞本车应由肇事车辆保险承担;
    4.驾驶员驾驶技术粗缘故应由司机保险公司承担

  • 1、在收费停车场内被其它车辆损伤,应该找肇事车主负责,停车场管理人员应提供肇事车辆的牌照号和车辆姓名。如果停车场管理人员不能提供这些资料,应该找停车场管理人员或管理部门负责,因为他们收取你的费用后,对你的车辆就应该有义务保障你车辆的安全。
    2、如果在小区内停车被其它车辆损伤,其索赔的程序也是一样(小区停车都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3、如果有肇事车辆在场应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报警
    (122)。
    4、无论是发生哪种事故,都应该通知保险公司,这有个保险理赔的问题。
  • 没有收取费用,但设有专人看管的,构成无因管理。车辆丢失,应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进行处理,即只有经营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只是一般的过失,则应免除或减轻责任。
      没有收取费用,也没有专人看管的,双方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场地经营人或所有人对客户没有任何义务。车辆丢失,责任应由客户自负。  明确收取的是场地使用费,但有专人看管场地,并规定停放车辆进出制度(如出入换卡、凭卡取车等)的,场地经营人与驾车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租用停车车位的关系,属有偿消费服务性质,应当纳入消费法律关系来考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经营者对其所经营的停车场所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特别是那种规定了各种车辆进出验证制度且又有人员看守的停车场,更是如此。
    如果车辆丢失的,说明经营人在保障客户财产安全方面有过错,而且过错与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经营人违背了法律对其规定的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酒店存在过错是要承担过错程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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