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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对象2012年8月同事介绍认识,2014年元月结婚,婚前女方要求买房,因种种原因当时负的全款,男女方各付一半,女方的一半算男方借的,但后期因为这些钱的事,俩人老是吵,女方多次动手,时常动刀,把我家人气的难受,要我打借条,可是房子到现在还没下来,而且下来之后还不是我的名字,还需要过户,还有我俩没有办理结婚证书,现在女方怀孕,逼着我写借条,还经常辱骂我父母,我家里因为买房给我办婚礼还欠了七八万,结婚爸妈给了两万,我瞒着父母借了一屁股帐,加起来从拍婚纱照到结婚12万多,另外家里待客父母花了5万,现在过不下去要分手,女方说打胎要我负责,要是以后不孕不育要我付全责,还要赔偿30万精神损失,我家拿的房款要等房子下来后变卖后只退还我家拿的本金(这房子现在转手就赚十几万),我该怎么办期待您的回信!

诉讼 2018-12-15 05: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按照此规定,首先是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归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后还贷,是属于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奖金还的话,该款属于夫妻共同,如果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如果房产是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如果双方离婚,该房产属于一个人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民事赔偿,一般是只有侵权行为如故意伤害,交通事故,或其它侵权行为如侵犯著作权等才可以要求赔偿。而作为成年人的男女对于没有结婚同居生活的后果自己有预见的能力,所以各自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如是不是自愿的行为可以报案强奸,如是自愿的行为,可以在孩子出后的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但不存在赔偿一说。
  • 建议协商解决,如果女方将孩子生下来抚养,有权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和相关医疗费用。孩子的抚养费,一般为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收入的20-30%左右,无固定收入,则参考当地同行业平均收入。
    另外,还需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孩子的日常开支等因素,最终确定抚养费具体数额。抚养费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次或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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