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您好!我是安徽滁州人,?2014年5月19日晚,在滁州市一家饭店内,我妻子,我妻子朋友(化名:春春),与另外2个朋友(为夫妻,饭店老板、老板娘)一起吃饭,我带着我的孩子(约5岁)从亲戚家吃完饭后赶到这家饭店接妻子回家。大家留我再吃点,于是我又坐下与以上四人又一起吃饭,饭间,春春与其老公在电话里发生争吵。我们也没当回事,约20分钟后,春春老公进入饭店,二话没说,就对着春春扇嘴巴。我妻子看不下去,就上去拉架(在此之前我从没见过春春老公、不认识,我妻子见过他二次面)。春春老公当时情绪比较激动。我担心我的妻子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就对春春老公说:不要在这儿打老婆,要打回家打去,?他老公听到我说的话后,立刻暴躁起来,摔了个啤酒瓶在手上要打我,我为了自卫也摔了个啤酒瓶在手上。但均被春春、我妻子、饭店老板、老板娘拉开,我们双方没有任何的身体接触,可谁知,春春老公被拉开后,打了电话叫人带东西过来。没几分钟,过来一辆桑塔纳.车内下来一男子(非驾驶员,驾驶员另有其人)手持两把砍刀递给了春春老公一把。在他们的劝说下,我妻子开车,我将孩子抱入后排坐,我坐进车里要关车门的一刹那,我看到一个明晃晃的东西砍来,我下意识的用左手臂一档,砍刀砍到了我的左手臂肘关节往下一点的地方(春春老公砍的),当我要从车里出来的时候,又是一刀砍到了我的头部(他老公喊来的人砍的)。头部因此被砍掉了一块4*5左右的头皮。?因为我的孩子在车内,我赶紧上车,关了车门,将孩子拥在我怀里以防她受伤。对方两人不依不饶,用砍刀将主驾驶室左侧玻璃砍碎。又将汽车后窗玻璃砍碎。还扬言要砍死我。然后两人手持砍刀迅速上了一辆桑塔纳轿车逃离现场。(车上有驾驶员开车),我随即打了110.被120送往医院急救,派出所到后,将春春、饭店老板、老板娘等三人带到派出所做口供。派出所于第2日到医院录我口供,法医于第三日到医院鉴定伤情。手臂上的伤长度为6.8厘米。骨头翘起来一点,头部伤长度为6.5厘米(因头部头皮缺损,医生为防止将来缺损的部分不长毛发,将头部伤口头皮绞在一起。)后来我问了为我缝针的医生。头部缺损的头皮部分约为5*4平方厘米。我问了法医,法医说现在的鉴定结果还没出来。需要结合出院小结再做出结论。目前涉案人员均在逃。现在:我能够想到的对方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轻伤2级),故意杀人罪(未遂),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产罪(虽然车子维修花了不到2000元。(但根据刑法,满足了纠集三人以上打砸情节,两人手持砍刀动手,有另外驾驶员驾驶车辆逃离现场,还有目击者看到,车内还坐着一个女的),?另外此种情况应该也满足了情节严重这一条吧?因为我已经躲在车内了,车内还有不足5岁的小孩。对方两人还是持砍刀当街打砸车辆。以上是相关案发经过及事实,恳请法律专家帮我看下,我应该可以告他们什么罪名?让派出所立为刑事案件?谢谢!

刑事辩护 2018-12-24 18: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刑法》规定,轻松以上的故意伤害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不考虑其他量刑情节,轻伤一级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自卫作为一种阻却违法的理由是指当一个人受到他人的即时非法打击并没有机会为其抵抗打击而诉诸法律时,而对侵犯者采取合理的武力打击以防卫自己不受身体伤害,其在这种情况下对加害人的打击是合法的,不成立任何犯罪。自卫中的武力行为的使用,必须首先具有对方的暴力行为,或致少自卫者合理地相信他人的非法暴力行为的存在。
    非法的暴力行为一般包括犯罪行为,如谋杀、非预谋性杀人、企图的谋杀的殴击、袭击等,和侵权行为(一般是殴打和恐吓),对合法的武力不能使用暴力进行自卫。
  •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如下:  在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故意伤害罪该如何认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1)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2)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伤。
  • 致使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者就赔偿问题达到协议,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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