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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前几天在老年报上看到一个以北京燕园科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亚麻酸的广告,当时是698元1瓶,4瓶为1套,我爷爷当时就订了几套。我晚上下班回来上网一查,网上只卖198元1瓶。第二天我就给这个广告上的订购电话打过去,说我不订这产品了。他们说已经发出来了,非让我付往返运费。我爷爷就订了10来瓶,它的规格是0.5g/粒*60粒/瓶。往返运费就要108元,说是5公斤。我就没付这个运费,然后他们就天天打电话,手机,家里的座机都打,已经严重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更可恨的是我给北京这个公司打电话,那边说这个广告根本不是他们发的,是烟台燕园科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的广告,我想应该属于虚假广告吧?我该怎么做才能让他们不干扰我的正常生活

消费者维权 2018-12-27 17: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
    虚假广告行为在法律上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故意发布虚假广告;不作为就是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说明或者警告,而不作为。
    比如,在广告中对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商品谎称已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非优质产品谎称已获某级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使用劣质原材料制成的商品谎称使用某种优质原材料制成,或者使用“全国第一”、“誉满全球”等字样,等等。
  • 关于消费者购买到假的产品时,具体的维权方式如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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