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因拆迁和政府签订拆迁协议,因为家里情况比较特殊,所以当时政府给了我们相对优惠的政策,并以书面形式写了下来,我家的拆迁面积是67.16平米,分两户,当时为了方便,两张协议都是33.58平米,在安定小区回迁两套63.3平米的。为了防止几年后很多事情说不清,这些文字都是写在协议上的。2012年安定小区回迁了,政府说按照我们协议上的面积,是不能在安定小区拿到现房的,当时安定小区最小的现房是68.8,只有协议上达到48.5平米的才能拿到一套牢68.8平米的现房。因我和老伴年事已高,在外租房人家也不太愿意租了,所以当时的拆迁办和峨山政府的领导就此事协调了几个相关部门,从另一张协议上分20平米的面积过来,在安定安置一套现房,差价也是按安定小区的优惠价补的,(安定小区后来出台的优惠政策是一共优惠15个平方,其中10个平方按1600元每平米,5个平方按1800每平米,而我的协议上是所有不足的面积全是按1400元每平米,当时想想钱也不是很多,只相差了4000元,就算了。)余下的13.16平方去峨山的荷塘小区安置一套67.3平米的,因为峨山的小区相对安定小区要偏僻一些,当时的领导也给了承诺,如果去峨山安置,优惠政策不变,也就是说67.3-13.16=54.14平米都是按1400元补差价。为了不再给政府添麻烦,我虽然不情愿,但也同意了。2013年9月,峨山的房子也开始回迁了,给我的是67.3平米的,可是结算的时候,政府又说不足的面积不能全部按1400元每平米补差价了,上次并到安定小区的那20平米要按市场价2800元每平米算。如果我想要那套回迁房,必须多出28000元。我想不通,当初签协议的时候是政府这么签的,安定小区回迁的时候也是按照他们说的做的,现在反悔的又是政府,还找出各种理由,我想请问一下,政府签订的协议有没有法定效力?他们这么做对吗?我应该怎么办?谢谢了!
拆迁补偿
2018-12-28 08:44
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