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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去年七月二十号租用了一个房屋,当时房间任然有房客,且为八月十号到期,所以我付给当时房客7月二十号到8月10号的房租费用。并且硬性购买了,当时房客所添加的一些用具。由于房主不在,我是和她指定的委托人签订的协议。租房之前,房子有几处问题,水龙头漏水,卫生间门歪斜。房主承诺为我解决这些问题。之后找来装修工人修好卫生间门。水龙头问题需要收费,此费用我先行交付。这个费用应该由我出么?今年交房的时候,房主又以灯泡烧掉3个为由,要扣我押金。租房期间,我自费安装了一个淋浴器,也被他霸占,理由是还有其他一些东西用旧了,就不找我算了。洗衣机的电源线皮在我使用过程中炸开,我用绝缘胶布裹好了,我说不放心,我可以另外再加几层。房东却说,要么洗衣原价卖给我,要么付50元电源线钱。门口一个灯的开关盖子松动,也要求索赔。此开关我根本未碰过。问,淋浴器我是否可以取回,灯泡损坏是否该由我承担费用。房东在租给我之前,东西并非是全新,且之前还有另外的房客使用了一年时间。洗衣机的电源线算是我弄开,但是我已经用绝缘胶布裹好,不影响使用,只是影响一丝美观,请问这个费用是否也要我出?之前修理水管的钱,是否应该由房东给我?还有房东在收房之后,说房子脏,他需要找人打扫,有一部分也要算在我身上。我在租房的时候房屋本来就是脏的,东西非常乱,还有之前房客留的东西,我也得购买,原本说是等我不租了可以卖给下一个房客,现在房东收回房子,我只有把东西带走。

合同纠纷 2018-12-15 17: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象楼主这样的情况,如果将证据申请公证,法院会比较容易采信;
  •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理纠纷的实践,房屋租赁中的押金返还请求权,通常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还请求权。当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依约返还了租赁物、承包物等,且并无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出押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押金或已扣除损害赔偿后的余额。
    因此,如果租房合同已终止或解除,也不存在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与物品损坏的情形,房东仍然不予退还押金,与房东协商还不能解决,建议:请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派出所协调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租房押金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押金法律并未规定其性质,是由民间因应交易上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制度,一般认为是属于要物合同,要有金钱的实际交付合同始能生效,属于无名合同的一种。这种法律未规定但已为一般人所约定俗成的租赁交易形态,因为房东可担保房子不会被房客给损坏,从押金中求偿,也可以担保租金之按时给付,所以在一般租赁合同中相当常见。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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