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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4日我骑电动车带着老婆和孩子,被另一个人骑电动车从后面撞了,也就是追尾,我车后面挡泥板都撞的快掉了。由于都是一个地方人,当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当天在医院由于是事故发生时候我6个月大孩子头部被撞的磕到了地上。需要住院观察。他家人认识交警。我去处理交警说没有事故第一现场不给出事故鉴定。只能写个证明我们发生了交通事故。就是上法院也是各打50大板。?我想知道,交警的执法程序对吗?我应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18-12-19 09: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如何处理,  当事人可以事后报警,交警应作如下处理:
    1、按现场报警进行记录;
    2、3日内核查是否存在交通事故;
    3、经核查确发生事故的,应当在报警后3日内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事故当事人需要注意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 是可以报警的,具体内容如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之规定,交通事故报警没有时间限制,但是建议尽快报警,时间长了会影响案件调查,交警部门也可以不受理。
  • 如遇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大;或虽损失轻微但双方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对方车辆无号牌;人员身份不明;驾驶员饮酒;对方逃逸的情况应当立即报警处理。那么报警处理程序是怎样的呢?  现场处理。  在交警到来之前尽量固定证据,如有摄像手机或相机应当拍照留证。如受伤人员急需抢救而移动,车辆需要移动位置时要切记画好位置轮廓;要注意当时是否有第三者人员和车辆对事故发生有影响,如有影响则需该人员、车辆留在现场共同向交警说明情况;当时的准确时间和交通信号情况要作好记录;注意对方车辆车况和装载情况;对于可能马上变化或灭失的证据可及时拍照或请路人作证言并签名,同时留下证人的联系方式;切记注意不要让对方人员破坏、移动现场。  交警到来后要向交警讲清情况,尤其是对自己有利的情况,比如说对方当时车速如何;是否有开启转向灯;是否正在打手机(必要时可要求交警查阅手机通话时间);是否有第三方的影响等等,对交警没注意到的问题要及时提醒。  交警制作的现场图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如对现场图有异议应及时提出。  现行交通法规定交警在需要对车辆鉴定等情况时才可以将车辆扣留,一旦检测完毕就应当归还车主,所以受害方如果认为需要扣留对方车辆以作赔偿保障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对方的车辆。  交通事故认定对于轻微事故,交警可以适用简易处理程序,当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非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交警应在10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如果有肇事逃逸的,需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认定书。需要对人员、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需在结果确定5日内出具认定书。如未查获逃逸车辆,当事人需要认定书的,需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警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出具认定书。  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应当签收,如有异议不愿意签收的,最好也要领取一份认定书,可以作为将来的诉讼证据之一。当事人需理解的一点是,对有异议的认定书进行签收并不构成对责任认定的认可,当事人仍然可以凭其它充分证据在诉讼中推翻该责任认定。  交警调解  出具事故认定书后,当事人共同请求交警调解的,可以由交警部门调解。调解期限为10日,如超期限则视为调解不成,交警部门不再调解。如调解协议达成,双方应签名确认,当事人应据此进行赔偿,并可以凭此协议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一方当事人拒不不履行协议,则另一方可以凭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  下列情况下,交警部门不予调解: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前述情况下,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  交警调解不是索赔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由交警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索要交通事故赔偿。在经交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当事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或直接由保险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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