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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这应承担什么责任;摩托车是未成年叔叔的,叔叔又不是原摩托车所有人,且摩托车未交强险;请问;叔叔和摩托车原持有人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我应该怎样追糾其未成年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辩护 2018-12-23 01: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刑事责任,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且统一的定义。但从理论上人们普遍认同的是,刑事责任是一种“否定性评价和谴责”。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上,实际也同样体现这一点。  简而言之,刑事责任是根据相关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分子因其所犯罪行为而应受追究的法律责任。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此处所依据的法律不是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私法,而是依据我国最为严厉的刑法。因此,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存在着很大差别,不仅仅是程度上的区别,更有性质的差异。
    举个例子,一个人因为签了合同不履行,承担的仅是违约的民事责任,而一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承担的将可能是刑事责任。前者可能是赔偿,而后者则可能面临限制或失去人身自由的惩罚。
  • 交通肇事责任赔偿比例: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一、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二、此问题容易混淆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盗窃、诈骗罪中涉及的赃款,能否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不能。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属于司法机关公权力追缴的范围。  
    2、被害人能否提起精神赔偿?目前相关法律及法院基本不支持精神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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