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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个法律问题想请教1下。就是今年3月份,我在网上购买了1套减肥产品,他们说帮我配了1个专家教我如何使用减肥产品。其中有1个排毒贴。在贴了3天后,那个专家打电话给我问我情况,我说还有点黑黑的。他就说我体内毒素很多,需要再花5千多块钱买排毒贴进行全身排毒,要是不排毒的话,回使身体出现问题。我说我身边没有那么多钱,他们就说可以先打个定金过去,然后我就打了1千块钱定金过去,打完钱过去后,我想想感觉不太对劲。第2条,我打电话给他们说我不想减肥了,想让他们把定金给我。可他们却说,不行,说那排毒贴是从韩国进得,说我就算不想减肥了,也要把这5千多块钱寄给他们。我就没答应。他们就说如果我不寄,就要上法院告我,可我根本就没用他们的产品。就这样1直到现在,都没打过电话给我。可今天打给我说,我损坏了他们专家的名誉,要对我提起诉讼了。可我们从来也没见过面,也没签定任何的协议和合同。而且我根本就没有使用他们的产品。我们也没见过面。我想问请教1下,这种情况。他们告我有用吗?我感觉他们是骗子。

合同纠纷 2018-12-21 14: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租赁合同签了钱没给完怎么办?虽然合同可以约束合同的双方,但是也可以是当事人双方的一个意思自治,只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是不必完全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履行义务的,所以,如果承租方有一定的困难或者不能够缴纳完房租的话,是可以和出租人协商的,如果在钱没给完的情况下,只要双方私下意见达成一致,是可以延迟交钱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在关于租期长短、费用的承担上,如果说没有书面的租赁合同,则就要看双方的证明目的和期待证明的事实是什么,在根据客观事实寻求如证人、监控录像、其他凭证来合法维权。
    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房东对于是否交房,租客对于是否已缴纳房租是负有举证责任的。
  • 先写起诉状,然后到法院立案。院会将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送到被告手中,告知其开庭时间。如果被告不到法院领取开庭传票或者无法送达被告人,则法院启动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期满,如果被告还不知道自己被起诉了,法院会通知原告缺席开庭。
    法院通知原告领取判决书,判决书上会写清楚欠款法定归还时间,即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7日内,将款项支付给原告,否则需要支付双倍迟延履行金。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不履行判决,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原告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申请成功后法院的执行法官会立刻联系被告人商量还款事宜。
  •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名誉侵权行为包括:
    1、以暴力或者口头、文字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
    2、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破坏他人名誉、人格的诽谤行为
    3、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4、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关于名誉侵权 律师的认定也是按照以上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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