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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老公2002年4月份登记结婚,因为是自己家建的房子婚后一直和公公住一起,婚后我们对房屋进行了住改非,变成营业用房,2011年6月份拆迁,是由淮安市家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拆),?我老公的大姐就是此拆迁单位的员工。因为房产是属于我公公和我老公所有,拆迁当时(淮安市淮阴区房屋拆迁协议书)上被拆迁人一栏(由我老公大姐代签,其名字是有我公公和我老公,两人的名字)。2012年因为家庭内部发生了矛盾,?现在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我老公在他大姐帮助下向他大姐单位提交了一份(放弃淮安市淮阴区房屋拆迁协议书上我老公本人的名字),?在我老公大姐帮助下现在拆迁协议书上我老公名字被划掉,(申请内容是:由于该产权是我父亲所有,当时不是本人签字加指印,所以申请把名字去了掉,证明人及代签人都是我老公大姐),我觉得现在涉及的不是我老公一人财产,是夫妻公共财产,应该不是他本人申请就能这么简单把自己名字去掉的吧?我就是不知道拆迁协议书上我老公名字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被划掉,是否生效,受法律保护?

离婚 2018-12-17 10: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声明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至于是否可以翻悔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因此,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人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但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才对放弃继承翻悔的,法院是不予承认的。
  • 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一方承担责任,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离婚的,也应分别情形进行处理:
    1.夫妻双方对该债务进行了约定,由一方负担,并告知债权人的,不应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未告知债权人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2.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不论财产归谁所有,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财产仍得以执行,共同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履行义务的,夫妻双方均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
    3.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前,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对共同债务仍应以原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偿还债务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继续偿还债务,另一方不再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
    4.如果夫妻双方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对财产的处分行为,也可以以双方为共同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夫妻双方。
  •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法院会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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