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在苏州吴中区一购物中心租了一间店面,按照合同约定租期3年,租金和物业费加一起3万/月(租金2万,物业费1万每月)。押金10万。自2012年10月开始到2012年12月,都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因该购物中心一直存在招商不足,且好多宣传的项目都没有落实,人气一直不足。故我和购物中心提出退租,或租金减半。后经协商,他们同意我每月租金减半,物业费不减,按2万/月交纳。只是要求我写个申请,没有重新签合同。这样按2万/月交了一年。自13年底新的管理层来了后,购物中心只招商成功2家且和租户纠纷不断,又有约20家商户或退租或逃走。还有堵门游行示威。现在中庭又在改造。本来我以为在经营环境未趋好之前他们会一直按2万/月收取。直到今年5月24他们通知我不能按2万每月交纳租金了。如要做下去,最低要按2.5万/月收。如不做下去,今年1-5月租金要按3万/月收。我没有同意,他们26号发函给我说,因我没有按时交纳租金,于5月28日解除合同,并要求31日把店铺交还给他们,要我按3万每月租金付1-5月份租金,以及违约金9万(3个月租金和物管费)。并且在5月27日,就派保安把我店铺锁了。请问他们这样做是否合法,我怎样维护我的权益。按照合同约定租期3年,都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请问他们这样做是否合法

合同纠纷 2019-05-10 11: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一般来说租房合同中对应交未交(延期支付)租费按迟交天数要有滞纳金规定,超过中国时间未交费用的还应该有终止合同的规定,这是租凭合同的基本要求;
    2、租客能否转租,这在合同中也应该有限定,按现行房屋转让法规,转租房屋应该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否则无效;
    3、依据上述分析,你所说的情况可作这样处理:一是责令房客限期交清合同约定的房租费;二是明确表示所租房子未经房东同意不得转租第三人;三是协商解决如果房客只租到明年一月,可立书面补充约定,先交费至一月,然后搬走;四是原押金在水电费未清算前不得抵消租费;五是房客违法合同租期提前退房也应该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
  •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约定本身是合法的。因为法律规定,违约方不申请调减违约金,那么应该按约定的标准主张,不作调整。请求调减,才可能会支持。但这个标准比较高,达到月息15%,年息180%。
    违约方申请调减,肯定会予以支持。调减到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甚至更低。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若选用定金条款,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租房子一般都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日后发生纠纷也是需要按照租赁合同来处理,建议谨慎对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8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通知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51条、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后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苏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