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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六十三岁啦,从大西北来苏州儿子这里,由于在家待不住,在苏州吴中区越溪镇的华润超市找了一个保洁工作打发时间。从去年到现在已经做了大半年啦,前段时间老家有事请假回去,5月19号从老家回来,到超市看了一下超市领导说过两天来上班。领导说现在很忙缺人希望20号来上班。20日上班领导说让我去看管超市里的购物车,说现在购物车由保洁来管了!但超市有规定,购物车出超市门口后,一定的距离后顾客不可以在使用,如果车子被推走丢掉,责任到个人。我第一次看管车子,遵守超市的规章制度办事。超市里有一家卖手机,要用购物车拉货说要推出去的,他说他是卖手机但我并不认识他。我没有同意,他骂了一句脏话给我,我说不给你用,你干嘛骂人呢?你得和我道歉。他上来就打我!头上早到重击,胸部他也用脚踢了我好几下!我晕倒在地,他跑了!过来一个人说他是下面入口处卖手机的你的去找他,不能白打!我就去找他问他为什么打人,得给我一个说法!他们上来有再次打我,嘴里还说快把监控盖住打死我!到现在超市里没有一个人出来制止,而且保安躲在旁边看热闹!我被打晕躺在地,过一会给家人打了电话!这才有人报警打120!我被他20多岁的小伙子打的左胸下2个肋骨骨折,多处软骨挫伤!第一天晚上对方给我付了医药费,第二天就不来付了!而且警方第二天两次来问我走什么程序解决!我一直说病看好再说!但对方说我说的要走司法途径,所以就不来交钱让我们很莫名奇妙的!24日打人方和超市方说要和我协商和解!药停了一两天才又开始给我们打上。我说好27号协商,但现在对方说医药费要我们来垫付再说!说警方说了我只是轻微伤,即使走司法程序,他们也不需要付法律责任!接收和解就好不接受走司法程序他们也不怕。现在超市方和保洁说他们没有责任他们是什么“赁类”关系,让我找对方。我现在躺在医院没有人来管。作为超市员工他们不维护我的利益,作为打人方蔑视法律,这已经是故意伤人罪了!现在我应该怎样维护我的权利,我不是很清楚能否详细说说。谢谢我说不给你用,你干嘛骂人呢?他跑了!这已经是故意伤人罪了!

离婚 2019-05-09 05: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应当出院后找派出所申请做伤情鉴定及伤残等级鉴定。 误工费一般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赔偿。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还需帮助,可直接电话联系。
  •   侵权没有构成伤害,不构成犯罪的,无法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协商不成,可以报警处理,调解不成起诉解决,主张侵权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公安机关应该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受到故意伤害或者殴打,受害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根据具体情节立案后依法进行侦查,收集证据进行破案;受害人可向公安部门提供有关的线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查明事实和真相,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
    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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