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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亲戚在他朋友的哄骗下,用自己的房产作抵押,给他朋友借贷了二十多万。这个朋友还不是本市人,他家在吉林。一直说还款,但是又一直没钱。前几天说回家卖房把钱还上。但是从前天就联系不上了。打电话关机。他在吉林老家是有一套房产,也知道地址,但过去找了,没有人。您说现在他的朋友找不到人了,他该怎么办?用自己的房产作抵押,这个朋友还不是本市人,一直说还款,他该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19-01-11 07: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条有借款金额、利息及签名,应是有效的。没有具体的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至于能否连本带利讨回,关键是看是否中断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诉讼效,又关键是看你是否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对方是否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建议债权人提出还款主张并让对方提出还款期限、订出还款计划等,并让对方签名以此作出主张权利的起始时间的计算依据,应该说连本带利讨回问题不大。  第
    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
    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第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我国的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能进行融资行为,企业间以房地产抵押借款的,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除了金融机构以外,企业之间直接的资金借贷是不允许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资金借贷纠纷案件时,是将该项合同作为无效合同来处理的。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应当委托有委托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
      由于房地产抵押合同(担保合同)是贷款合同(主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就无效。因而,企业之间直接发生的资金借贷,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如属于委托贷款,则可以为其办理。
  • 用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如果借款人没有房产,不能用他人的房产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的房产必须在借款人本人名下。朋友的房产可以用于抵押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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