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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今年17岁。我想咨询关于抚养费的问题。

我1997年出生,父母2002年 还是03年离婚具体忘记了,离婚后监护权由父亲所得。离婚后我母亲写字一个字据:说每月给我200元的抚养费。【很正规的字据,我母亲签了字的】但是我奶奶说我妈当时只给了几个月的钱就就没有给了【后来得到了证实】。离婚后我一直住在爷爷奶奶家,吃住学习医疗交通都是我爷爷他们管【好像这些钱都是我父亲给的】。 我现在想起诉我 母亲给抚养费。【也就是吃住学习交通医疗衣服之类的 到我18岁所花的。

问题有几个:

1:可不可以由我直接起诉我母亲,还是要父亲或者我爷爷起诉。

2:我听说监护权的一方可以少出或者不出抚养费,我母亲现在在成都有房子开了家公司。我认为她应该出大部分或者全部。

3:这10年来物质在变我认为从离婚到我18岁我妈给我10万元合理吗?我想咨询关于抚养费的问题。离婚后监护权由父亲所得。还是要父亲或者我爷爷起诉。

离婚 2019-06-03 14: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起诉的,法院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 抚养费主要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 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按照以下情况判决: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女方抚养;
    第二,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的子女原则上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判决;
    第三,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争取孩子意见。
  • 是不是协议离婚的,如是协议,协议有说明有出抚养费则要,协议上没有说要出抚养费则不用。
    按法律规定,父母有义务抚养子女到18周岁。有约定按定,没约定就按法定。法律规定了两点:
    抚养权 - 也就是说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依然要给抚养费,并可以探视
    抚养义务 - 如果孩子的抚养权在男方,女方定期付抚养费;当出现意外情况,如孩子重大疾病情况,需要花大量的钱,这不是男方一方要出的,是双方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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