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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问题想咨询您。是这样的,我以前在同一个公司的同事,零零散散问我借了1700元,我想把这部分钱要回来,可是我当时借钱给他没有写借条,只有去年一笔500元的转账记录。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起诉他?

债权债务 2018-12-19 02: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民间借贷,尤其朋友或者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如果到期后对方坚持说自己无力还款,出借人如何快速顺利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一直是现实难点。结合本人的办案经历,以下几点供参考。
    (1)、尽快摸清借款人的实际经济情况。借款人说自己资金紧张无还款能力时,但实际情况不一定如此,一般情况下,从人性角度讲,借款人会有所隐瞒,他要维持生活。如果借款人之前为高收入人群,维持生活就需要资金。这时,尽快去借款人的经营场所实地打听了解具体业务经营情况,去了解掌握借款人名下的房、车、股权、存款等财产线索,去借款人住所地打听打听其具体情况,等等。
    (2)不着急起诉。摸清实际情况后,先去谈和解,因为法律程序周期长,一审二审强制执行等系列程序,全部走下来很缓慢。当事人直接和解如果顺利,可以较快拿回部分甚至全部借款。具体如何谈和解?建议带上专业律师一起去谈,利用律师的专业技能协助谈判、签订财产转让协议等等。
    (3)最后和解不成,选择起诉。起诉前有两点注意,如果借款人已婚,可以将其配偶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多一个人多一份保障。另外,如果可以,建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将调查出的财产查封冻结,有利于判决生效后强制执行。民间借贷维权,需要耐心、细心,持续地给对方施加压力,速战速决最好。不要拖延太久。
  • 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 第二十条 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利息的除外。 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以下简称四倍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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