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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老公有两套共有房产,一套在益阳,房产证登记在我名下一套在长沙,房产证夫妻联名,儿子三岁,请问离婚时法院会如何判?我与老公有两套共有房产,房产证登记在我名下一套在长沙,房产证夫妻联名,请问离婚时法院会如何判?

离婚 2019-03-14 07: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时夫妻将共有房产归子女的协议  
    一、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协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并制作调解书,如执行时任何一方以此为赠与行为申请撤销赠与的,法院不予支持。  因为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是在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或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因为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完成,并由法院出具文书,故其具有法律效力。  
    (一)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或调解笔录生效后,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法院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二)结束诉讼的效力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这是法院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并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若有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当事人不通过法院,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如果协议中规定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过户房产时,一方以此为赠与行为,撤销赠与,此处该怎样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故如果请求撤销的一方无法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其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将被驳回请求。
  • 房屋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那么,夫妻共有房产如何分割,  夫妻共有房产如何分割,主要内容如下: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房产分割。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一)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婚后取得产权证的  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
  • 房产证手续齐全,审核通过,可以办理房产证时,还是需要男方到场配合办理的。
    一、即使双方已经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产权归女方所有,但是在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没有办理过户之前,男方还是合法的产权人之一,因此,离婚后初次办理房产证以及转让的过户手续时,还是需要男方亲自到场配合办理的。
    二、如果男方有事,或者有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话,可以授权他人或者授权女方代为办理,男方需向代办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代办人持男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需持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才可以代男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 根据《物权法》和《婚姻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一般以登记的为准,但有其他证据证明登记的和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除外。既然你们是在婚前共同购买,其做了财产公证,那么该房屋就属于共有,该协议一般是推翻不了的。
    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婚前个人所有,不已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条是有效的,可以要求偿还。 对于赠与,首先需要赠与人的意思表示,且受赠人同意受赠的表示,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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