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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一共有两次婚姻,现在是离婚状态,后来认识我,我为他生了一个男孩,没有结婚,在一起4年,现在分开了,宝宝在香港出生,他不给孩子我带,我什么也没有,他和我分开之后又找了一个女人为他生了一个女宝宝,也是没有结婚的,他一共有四个小孩,我想他赔偿我的损失,还有可以获得宝宝的监护??%2男方一共有两次婚姻,现在是离婚状态,他不给孩子我带,我什么也没有,我想他赔偿我的损失

离婚 2019-01-20 06: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不需要离婚,按分手处理,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
    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按照此规定,你不让对方看孩子应该说是错误的,法院是会有办法执行的,比如把孩子强制带到某一个地方,让对方探视,不就执行了吗,如果你多次不配合,甚至妨碍执行,那是要被拘留、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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